MOIO398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彰化都市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社教用地、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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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81
案件id
MOIO3981-2-003-383eb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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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九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一月四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四二四三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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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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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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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為遷建台灣省立彰化社教館,加強彰化地區之社教服務功能及提昇其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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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變更部分公園用地(面積為四‧六公頃)為社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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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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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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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兼顧都市公園綠地面積標準與品質及該地區之社教服務功能,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且與相臨公園用地合併計算作社教館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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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教用地之開放空間之規劃設計、使用,應與鄰近之公園相互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