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8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機關用地(十六)增列兼供選舉委員會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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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81
案件id
MOIO3981-2-004-41b5d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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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九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六九一六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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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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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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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為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屬各級選舉委員會辦公廳舍籌設六年計畫」辦理,又雲林選舉委員會現有辦公廳舍係向雲林縣政府借用,面積狹小不敷使用,原機關用地(十六)僅註明供雲林縣政府使用,但選舉委員會非屬縣政府轄下單位,故變更增列兼供選舉委員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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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變更機關用地(十六)增列兼供選舉委員會使用,面積二‧三九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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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