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8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竹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編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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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81
案件id
MOIO3981-6-013-5240a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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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號部分)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一六、四四二、四四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六月十四日八二府建四第一六四七五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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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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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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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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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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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六四次會議審決:「本案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前住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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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嗣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余委員鍾驥、李委員如南、蔡委員添璧、楊委員重信、曹委員奮平、董委員美貞、潘委員丁白、張委員家祝、胡委員俊雄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余委員鍾驥擔任召集人,於八十二年十月六日赴現地勘察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並經提本會第三六六次會議備案案件第二案審決:「暫予保留,俟『變更竹北(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報請本部備案後,併案審議。」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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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六四一七三號函送「變更竹北(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本案經與該案併提本會第三七九次會議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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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本案併同臨時動議備案案件第三案,由本會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俟研獲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九、嗣經前揭專案小組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八十四年二月九日、八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召開四次審查會議,及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赴現場勘查後,研商獲致具體結論,本案審查結論並經提本會第三八二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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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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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六九一一二號函送本案「新竹縣文化中心環境影響說明書」、「新竹縣竹北地區辦理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及報部備案等由到部,本部旋以八十五年元月十五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四○八六九二號函請環保署、本部地政司表示意見,並准環保署八十五年元月二十七日(八五)環署綜字第○四四三○號函、本部地政司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八五地司(三)發字第八五○○一七六號函復意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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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惟查前揭環保署函復意見似將造成上開本會第三八二次會議決議之執行疑義,特提會討論確定,以符規定,並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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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報部後,逕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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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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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原則同意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補充區段徵收及環境、交通影響衝擊說明資料到部後,送環保署、內政部地政司審查通過,免再提大會討論。」在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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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變更編號三、七、十三案本會第三八二次會議決議文修正為:「准予通過,惟開發行為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者,應從其規定辦理,以維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