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8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仁義潭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動物園區、保護區、露營區、青年活動中心區為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部分行水區為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兼供河川使用,部分森林遊樂區、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動物園區、保護區,部分露營區為青年活動中心區及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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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81
案件id
MOIO3981-6-014-26f90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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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九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三月七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四七三九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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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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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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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頒「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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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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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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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第二高速公路雲林-嘉義段局部路段之用地取得及工程施工,爰辦理本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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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第二高速公路闢建之需要,將六、八號計畫道路局部路段酌予改道,以維原計畫道路系統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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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嘉義市政府建設需要,將高速公路東側之露營區變更為青年活動中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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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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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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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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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水區變更部分,將來高速公路工程興闢時,應先徵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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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隧道所經地區以虛線標示之禁限建範圍內,如涉及人民權益部分,請工程用地單位依法妥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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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維護本計畫區內水庫之使用及安全,並兼顧本風景特定區之遊憩發展,將來高速公路工程興闢時,應確實依左列各點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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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劃路線預定跨越仁義潭、蘭潭水庫兩條引水管渠,設計施工時請與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密切連繫,切勿影響該公司之正常供水作業,且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開發不得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污染水質,另基於水庫安全考量,施工期應禁止大型卡車行駛仁義潭水庫西環湖道路及壩頂道路,嘉義縣政府應予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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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仁義潭進水口上游屬八掌溪集水區域,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嚴禁採取砂石,違者請嘉義縣政府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