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2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第一種商業區、道路,部分住宅區為第二種商業區、第三種商業區、第一種交通用地、第二種交通用地、公園、停車場、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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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21
案件id
MOIO4021-4-011-3efd3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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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八六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五五三八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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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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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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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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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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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請本會八十四年十月二日第三九一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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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應依據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進行,並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執行秘書核可),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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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台灣省政府就下列各點,向專案小組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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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變更後對周圍環境之衝擊情形(如交通、居住、商業活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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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開發方式、開發主體(包括設定地上權方式及其年限,權利金、租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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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細部計畫、都市設計之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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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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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就立法院劉委員文慶九月十五日傳真函箋致本部黃部長、營建署黃署長及貴府暨貴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函轉台中市邱瓊濱、林秀美君陳情書及邱瓊濱、林秀美君逕向本部陳情:渠等所有土地編定為機消四十九用地,基於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公有土地及區位不當,應將該機消用地取消,另於台糖用地中劃設,研提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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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案小組會議,應邀請台中市政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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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儘速將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請環保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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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兼執行秘書核可,由楊委員重信、蔡委員添璧、夏委員鑄九、馮委員正民、張委員元旭、夏委員正鐘、潘委員丁白、倪委員世標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楊委員重信為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舉行專案小組會議,且邀請經濟部暨所屬商業司、台灣省政府、台中市政府、台灣糖業公司派員參加,獲致具體結論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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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型購物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台灣省政府研提資料送營建署轉交蔡委員添璧、楊委員重信審查,其審查後之建議事項,並為本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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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茲准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糖土字第九五一○二○九號函送台中大型購物中心特定專用區資料到部,本部並以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八○六九七號函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上開專案小組審查結論辦理見復,並再以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五)內營字第八五七二六九○號函催請台灣省政府儘速辦理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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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六月一日八五府都一字第一五四九七六號函檢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三十二份到部,且經送請蔡委員添壁、楊委員重信審查完竣,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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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案名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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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二、三種商業區修正為大型購物中心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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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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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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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上表所稱「建築物高度比」為建築物各部份高度與自各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之水平距離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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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用區一地標設施不受高度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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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放空間應集中留設,不得設置遮欄、圍籬,以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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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型購物中心專用區內建築物設置停車空間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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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四○○○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滿一○○平方公尺應附設小汽車停車空間一輛;超過四○○○平方公尺未滿一○、○○○平方公尺部分,每滿一五○平方公尺應附設小汽車停車空間一輛;一○、○○○平方公尺以上部分,每滿二○○平方公尺,應附設小汽車停車空間一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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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車停車位設置標準以汽車停車位之二倍數量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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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設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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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高本地區環境品質,並達成土地使用有效管制,本計畫區內所有建築申請案,均應經台中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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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大型購物專用區之建築開發有關開放空間,建築造型及色彩、景觀、人車通行系統、廣告招牌、基地排煙、通風、汙水處理設備等開口設施與綠化有關事項,應由台中市政府參照有關法令規定自行訂定都市設計審查注意事項及審議規範,建照申請前應先送台中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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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大型購物專用區內之建築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災害防救方案」提出防災計畫,規劃避難場所,救災路線防災設備等,一併送請台中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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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意台灣糖業公司列席代表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九日專案小組會中口頭說明,本地區污水處理採用建築物污水處理廠,應將上開口頭說明,納入計畫書,作為將來執行審核建築執照之依據。此外,在未納入台中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前,應自行負責處理污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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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意台灣糖業公司列席代表於大會中口頭說明,該公司於案內「交二」交通用地中願意再無償捐贈○‧一公頃土地做為機關用地使用,由於大型購物中心專用區面積高達一二‧九三公頃,勢將引進大量活動人口,應請考量於本地區內設置集會所、圖書館、托兒所、派出所、消防、社區活動中心、管理中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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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圖繪圖者應由工程用地單位核章,併請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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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地區擬定細部計畫案,應依照行政院核定「災害防救方案」規定,選擇適當區位劃設避難場所、開放空間、消防路線、火災延燒地帶、都市防災設備,以符院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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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案仍應俟細部計畫核定、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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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立法院劉委員文慶九月十五日傳真致本部黃前部長、營建署黃署長函,為台中市邱瓊濱、林秀美君土地編定為機消四十九用地,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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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公有土地;區位不當,應將該機消用地取消,另於台糖用地中劃設消防用地之陳情意見,洽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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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關台糖公司員工對本案所提意見,請轉知該公司妥善協調處理,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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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左列楊前委員重信對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六月一日八五府都一字第一五四九七六號函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審查意見,請該府納入審議細部計畫案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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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條條文語義不清楚,請修正為以具體簡要說明各分區劃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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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型購物專用區與商業區之允許使用組別內容並無不同,應予以區別修正以彰顯大型購物專用區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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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一種大型購物專用區與交通用地均允許作寄宿舍,請說明其理由及寄宿舍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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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條條文內容組別用語宜予明確定義,以杜執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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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停車場一面積僅○‧二八公頃,建蔽率、容積率過高,建議應降低以免因停車高塔而破壞周圍環境。停一、二應先評估停車需求後,研訂其建蔽率及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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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於係屬大型購物專用區其裝卸量需求較大,建議裝卸場設置標準,修正為「第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七、十八、十九組部分之總樓地板面積六○○○m2設一裝卸位;超過六○○○m2以上者,每三○○○m2設一裝卸位。第四、九、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組部分之總樓地板面積每三○○○m2設一裝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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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開發單位自願捐贈土地部分,於申請建照前應與台中市政府協議後,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