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21-臨時動議-第一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有關商業區通盤檢討部分之附帶條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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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21
案件id
MOIO4021-6-023-f30a8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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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係高雄市政府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之全市性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中商業區通盤檢討部分,全案前經該府以八十三年元月二十六日八十三高市府工都字第二七七一號函報部核定,變更內容(不含逕向本部陳情部分)共計一三九項,其中涉及商業區通盤檢討部分達一一三項,約佔全案之百分之八十一.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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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嗣經該府以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二七二○五號函,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及本部與高雄市政府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召開之第一次座談會會議紀錄第三案決議事項,提請覆議,經本會第三九五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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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經高雄市政府以八十五年七月九日八十五高市府工都字第四○二六四號函檢送該市都委會審決通過之「高雄市商業區檢討附帶條件規定」到部,特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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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前經本會第三八五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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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區通盤檢討部分:請高雄市政府依照左列各點迅予查明修正計畫書圖報部先行核定發布實施,以維公共安全,並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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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擬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其土地使用強度應維持各該原使用分區之建蔽率、容積率規定,以維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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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業區擬檢討變更為商業區者,除自願捐贈及提供公共設施或其他都市發展用地之負擔比例,同意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計畫書第六十二頁)通過外,其餘仍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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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區內大規模且街廓完整之空地擬變更為商業區者,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至少包含公平、合理之實業及財務計畫,並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及完成自願捐贈或捐獻之回饋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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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宅區擬變更為商業區屬補足路段及街廓完整部分,同意變更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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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宅區內非屬補足路段及完整街廓或空地部分,得視實際需要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以符地方發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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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案應請該府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或住戶權益暨現行商業使用現況之原則,審慎訂定詳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至少包含容許及須經核准之使用項目、程序、核准基準、使用強度等),以及自願捐贈或捐獻回饋原則及負擔比例,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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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建築法修正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於本案發布實施後,並應依內政部訂定之『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規定辦理,始得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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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住宅區擬變更為商業區者,其使用項目如有影響公共安全或居住環境品質之虞者,應先透過社區參與程序,徵求同棟或毗鄰住戶一定比率以上同意,始得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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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逕向本部所提陳情意見,請高雄市政府錄案,並授權由該府依上開決議逕予核處。其未能採納者,併同第二階段辦理部分,審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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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本會第三八五次會議決議文除左列二點外,其餘維持原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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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決議文二之(一)之2前段略以:『工業區擬檢討變更為商業區者,...』,同意照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意見,修正為『工業區擬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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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決議文二之(一)之5中段『特定專用區』乙詞,修正為『特定商業專用區』,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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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並請高雄市政府就前揭本會第三八五次會議決議文第二之(一)之5、6點部分,參酌現行都市計畫法台北市及高雄市施行細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台北市都市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等有關規定,妥予修正本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研提各種『特定商業專用區』之允許及條件允許使用項目、核准基準、使用強度(比照現行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各種商業區使用強度規定,採最接近原各種住宅區使用強度原則,分別訂定之)、住戶同意等管制規定納入計畫書規定之,並報由內政部提大會報告後逕予核定,以利執行。」。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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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為落實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請該府併同該檢討案本會歷次會議決議文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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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高雄市政府迅予配合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明訂各使用分區之允許或禁止使用項目、核准基準,以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