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21-臨時動議-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三九四次及三九八次會審查通過部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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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21
案件id
MOIO4021-6-024-cdca5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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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查「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前於八十三年十二月由台灣省政府報請本部核定,嗣經本會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三九四次會議審決略以如左,並經本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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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四)內營字第八四八三二六五號函請台灣省政府迅依決議事項修正計畫書圖報部核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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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層面:請台灣省政府依據相關上位計畫之指導,考量現況及預測未來發展需求(包括環境保育以及各鄉鎮之發展),依左列各點重行檢討整體規劃內容並研擬補充資料,併同該府住都局所送研議資料妥予整合,列入都市計畫書規定報由內政部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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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查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八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八五住都市字第○○一五六五號函致本部營建署稱略以:「二、有關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於內政部第三九四次委員會議審議中,由本局臨時提請審查本通檢案內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十四案(A8線聯外道路範圍局部調整案)。惟經查於前開會議紀錄內並未列明本變更案之決議內容,故請惠予查明,俾據以修繪計畫書圖先行報核發布實施。」,案經提報本會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第三九八次委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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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經本會第三九四次、第三九八次委員會議審決通過或修正通過部分,甫經台灣省政府以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五七六四七號函檢送修正完竣之計畫書、圖到部。(至其餘經審決須再另行檢討研議部分,刻正由該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辦理中)四、經查上開台灣省政府所送計畫書內,所載之變更案第三十案之變更內容,比本會第三九四次會議所審決者,多列了一筆土地地號(五○一─二),變更面積多出約一二.八九公頃。茲比對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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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衡量本案實情,並為兼顧審議時效及本會決議之法定效力,本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採平行作業方式處理,即於辦理報行政院備案之同時,以臨時動議報告案件之方式,將本計畫案提本會報告確定,特提會報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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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案計畫地區聯外交通不便、基本公共設施(市場、學校等)施設不足、以及市地重劃推動緩慢等,影響該地區人口及產業之引進甚鉅,造成都市發展區之土地使用偏低,原計畫預定民國八十五年引進二十萬人,實際進住人口僅約九萬餘人;故如何促進林口新市鎮之發展,應為本次通盤檢討案應予確實檢討之首要課題。為慎謀改善現況,應從政策及計畫層面依下述方向積極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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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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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新市鎮之開發建設緩慢,首為公共投資經費來源有限,亟需重行檢視修正公共投資政策,請內政部轉知台灣省政府配合辦理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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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案變更內容除以下各點外,其餘併同前項決議壹、請台灣省政府重行研議後再行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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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左列變更案請台灣省政府依本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並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後,先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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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至本案內逕向本部陳情或建議意見部分(詳附錄),請內政部營建署彙整後,送請台灣省政府併前開決議壹、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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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台北縣尤縣長清於會中所提「縣立台北大學建設計畫案」構想,立意甚佳,對林口新市鎮未來人口、產業之引進及發展有相當助益,本會樂觀其成,惟應請台北縣政府依行政程序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再行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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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照台灣省政府住都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之建議事項通過,請台灣省政府併本會第三九四次會議決議貳之一項辦理修正計畫書圖,並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後,先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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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決之變更面積為○.四六○八公頃(包括五筆土地地號,詳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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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送之變更面積為一三.三五公頃(包括六筆土地地號,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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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揭不符本會決議乙節,經向本案規劃單位台灣省政府住都局查詢,該局承辦人員王幫工程司敏治表示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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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五○一─二」地號,係七十七年間經個案變更程序發布實施之台北縣八里鄉下罟子垃圾處理場範圍內土地地號之一,業經載明於該案之計畫書內,惟經查該筆地號土地範圍並未經測繪於計畫圖上,故併入變更案第三十案內一併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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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送之變更內容綜理表內,所列之變更面積一三.三五公頃,即係包括「五○一─二」及其他五筆地號土地,惟「變更理由欄」內並未敘明前述書圖不一致之理由,「備註欄」內亦未列出該「五○一─二」地號,又第三九四次部都委會會議中亦未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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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據左列查核結果,「五○一─二」地號土地確屬已公布實施之垃圾處理場之一部分,確有必要修正該計畫書、圖不一致之誤,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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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七十七年八月發布實施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海濱遊憩區、保護區、農業區為垃圾處理場)案」計畫書內,所載變更範圍內之土地地號中,確包括該「五○一─二」地號(詳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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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查台北縣政府前以八十年北府環四字第○一九號函(詳附件四)敘明,前項變更計畫案公布實施之垃圾處理場範圍內,該府漏列了五○一─三等五筆地號土地,而經查該五筆地號土地係座落於該「五○一─二」地號土地內之封閉曲線(詳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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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綜前所述,本案台灣省政府逕自修改本會第三九四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之變更案第三十案之變更內容,雖依規定,如所送核定案件之計畫書內容與本會決議不符者,須提本會審決確定後,方可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報行政院備案等後續事宜。惟經查該府修改部分,屬業經發布實施計畫之內容,其修改確屬為符合實際且有必要。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