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03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有關「遊2」及「住(二)」周邊維持原計畫部分暫予保留,其餘部分先行完成法定程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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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031
案件id
MOIO4031-6-012-22371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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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計畫案前經本會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三七五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嗣因台灣省政府申請覆議到部,再提經本會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第三八七次、八月十日第三八八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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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以桃園縣政府於依上開決議修正計畫畫書圖時,因原訂計畫圖比例尺為一萬分之一,致「遊2」及「住(二)」周邊土地應為維持原計畫之實際範圍、位址尚難劃定,經該府於本(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結論,擬報請內政部同意「遊2」及「住(二)」部分另行辦理,其餘部分先行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以免影響通盤檢討時程又在案,經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八五府都三字第六七三一六號函核轉並同意照辦到部,特再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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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仍維持本會第三七五次會議決議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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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遊2』及『住(二)』部分,同意立法院蔡委員貴聰及蔡委員中涵代表原住民於會中建議,於一○○公尺水庫保護區及自然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之地區外,維持『遊2』部分土地原計畫遊樂區及住(二)周邊部分土地原計畫住宅區,供原住民文教、休閒、娛樂、觀光發展之生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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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維持原計畫之遊樂區及住宅區之土地面積,分別不得超過五五公頃及一.五公頃,並應擬定細部計畫(但遊樂區應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辦理,於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前,不得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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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一))項維持原計畫之實際範圍及位址,由台灣省政府會同桃園縣政府與原住民代表協商確定後,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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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決議第二點,有關『由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籌措經費』乙語應予刪除。」。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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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同意照台灣省政府意見,先就定案部分修正計畫書圖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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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會第三八七次、第三八八次會議決議應維持原計畫之「遊2」部分土地及「住(二)」周邊部分土地以及應擬定細部計畫地區之地形測量及細部計畫擬定工作,請桃園縣政府限於一年內完成,並正式函報台灣省政府核轉內政部確認,以維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