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0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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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01
案件id
MOIO4101-4-002-efd3e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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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一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八十六府建四字第一四六四二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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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款暨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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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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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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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會紀錄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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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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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案名應修正為「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生態綠地)」,計畫書圖內容併請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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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聯外道路部分,准照申請開發人(大江紡織公司)列席代表所提修正意見及補充計畫書圖資料修正通過,以確保道路景觀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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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緊臨生態綠地劃設之建築用地,應儘量配合生態綠地留設足夠之人行及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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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水道系統之規劃設計,應將中水道系統納入,以利污水處理排放及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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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規定之計畫書圖應敘明事項,如各項預測分析、使用管制規定、都市設計、交通運輸及停車計畫、必要性服務設施留設區位及配置、自願承諾具結保證事項等,查明分別納入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書規定之,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