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01-審議事項-第四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楠梓加工出口區及中油莒光宏毅新村一帶)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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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01
案件id
MOIO4101-4-005-d00b8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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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一九八、二○一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高市府工都字第四五七二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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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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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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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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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異議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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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與內容│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都委會決議│本會決議│──┼───┼───────┼─────────┼──────────┼────────┼──────────────┤一│楠梓區│本計畫案變更編│一、劃設六公尺聯外│建請變更劃設為六公尺│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同本案決議文三─(一)。│││宏南里│號第四案:│道路已敷需要。│。且應按地政事務所重│道路用地││││里長陳│1.變更部分住宅│二、且應按地政事務│測結果沿圍牆住戶退出│(0.1816公頃)│││水木等│區為道路用地│所重測結果沿圍│四十五公分佔住地,讓│變更部分機關用地│││五六六│(0.1816公頃)│牆住戶退出四十│出一點五公尺防火巷道│為道路用地│││人│2.變更部份機關│五公分佔住地,│,不足四點0五公尺則│(0.1880公頃)││││用地為道路用│讓出一點五公尺│由圍牆兩側地主各自分│││││地│防火巷道,不足│擔一半。││││││(0.1880公頃)│四點0五公尺則│││││││由圍牆兩側地主│││││││各自分擔一半,│││││││以顯示莒光、光│││││││輝里居民注重生│││││││命財產安全誠意│││││││,再來劃設聯外│││││││道路供消防救護│││││││車通行。││││──┼───┼───────┼─────────┼──────────┼────────┼──────────────│二│中油公│本計畫案變更編│一、嚴正反對在侵佔│嚴正反對在侵佔高雄總│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同本案決議文三─(一)。│││司│號第四案│高雄總廠土地之│廠土地之違章建築未處│道路用地│││││違章建築未處理│理,及應有防火通道未│(0.1816公頃)│││││,及應有防火通│清出前,即遽然通過規│變更部分機關用地││││││道未清出前,即│劃本計畫道路。即便基│為道路用地││││││遽然通過規劃本│於安全理由需劃設道路│(0.1880公頃)│││││計畫道路。│,亦應由規劃道路之雙│││││││二、本高雄總廠安南│方共同負擔,並規劃為│││││││宿舍修築在先,│六米道路。│││││││莒光、光輝里住│││││││宅建築在後,該│││││││等住宅未依照規│││││││定留設防火巷道│││││││外,尚且侵佔本│││││││公司土地││││──┼───┼───────┼─────────┼──────────┼────────┼──────────────┤三│張銀春│慶昌街二十巷、│方便原有住戶之進出│建議劃設慶昌街二十巷││查陳情人已與其建議劃設為出入││君等人│後昌路七一八巷│。│、後昌路七一八巷二十││道路之地主達成協議,留設一.│││二十五弄││五弄相關銜接道路至附││五公尺出入巷道,爰不予採納,│││建議劃設相關銜││近兒童遊樂場。││維持原計畫。││││接道路至附近兒│││││││童遊樂場│││││四│洪元明│市場八││廢除市場八、停車場八│不予採納,維持原│為符公平原則,准照高雄市政府││呂玉成│停車場八、兒八││、兒八須一併整體開發│計畫整體開發。│核議意見,不予採納,維持原計│││││規定。││畫。│├──┼───┼───────┼─────────┼──────────┼────────┼──────────────┤五│莒光里│本計畫案變更編│一、八十四年七月二│建議照高雄市政府核議││同本案決議文三─(一)。│││顧立平│號第四案│十八日、八十五│意見通過,早日核定實│││││、光輝││年七月十二日均│施。│││││里謝利││該地區發生縱火│││││雄││焚燒在案,惟消│││││││防車輛無法進入│││││││現場搶救,幸居│││││││民自力救熄,始│││││││未釀成巨災。│││││││二、記取教訓,本地││││││││區打通巷道有利│││││││消防救護車進出│││││││勢在必行。││││六│中油公│本計畫案變更編│本案業經該廠與莒光│請照協商結論通過。││同本案決議文三─(一)。│││司高雄│號第四案│里協商獲致具體結論│││││煉油廠││。││││七│瑞屏里│市場十、停車場│一、楠梓區瑞屏里沒│建議廢止市場十、停車││為符公平原則,准照高雄市政府││里長郭│十、兒童遊樂場│有一處市場,生│場十、兒童遊樂場十三││核議意見,不予採納,維持原計││進和│十│活品質低落,惟│等三者須一併開發之規││畫。│││││該三公共設施產│定。││││││權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若要全部│││││││取得產權一併開│││││││發,實屬不易,││││││││且開發經費將更│││││││大,不易籌措。││││││││二、本市其他地區(││││││││如灣子底、凹子│││││││底、楠梓、後勁││││││││舊部落)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均已│││││││廢除此須一併開│││││││發之不合宜措施│││└──┴───┴───────┴─────────┴──────────┴────────┴──────────────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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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迅予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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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實施容積管制部分,同本次會議核定案件第二案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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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逐步建立都市設計制度,請高雄市政府應配合訂定都市設計相關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俾對於計畫區內一定規模以上之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公共設施、大規模開發地區之建築物、特種建築物等,優先實施都市設計,以提升都市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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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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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編號四部分,准照中油公司與當地莒光里協調結果所提建議,計畫道路寬度修正為六公尺(以中油產權範圍地籍線向南增設),以兼顧公共安全與居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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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編號五擬變更道路截角部分,應維持原計畫,以維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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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