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01-審議事項-第五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二苓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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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01
案件id
MOIO4101-4-006-c1482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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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一九七、二○一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高市府工都字第四八四二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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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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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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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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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異議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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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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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實施容積管制部分,同本次會議核定案件第二案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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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逐步建立都市設計制度,請高雄市政府應配合訂定都市設計相關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俾對於計畫區內一定規模以上之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公共設施、大規模開發地區之建築物(如區內之眷村改建案)、特種建築物等,優先實施都市設計,以提升都市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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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擬依照八十五年十一月發布實施之「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變更部分第一、二、三、四、五種住宅區為第一、二、三種特定商業專用區,以及變更編號第十一案擬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均應於計畫書中補列原主要計畫書敘明之回饋負擔方式規定,以符規定並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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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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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編號第四、七號部分,除鄰接臨海路擬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應修正為「園道用地」外,其餘變更為道路用地,並附帶規定於規劃興闢該園道時,應配合鄰接之住宅區妥予劃設適當之人行步道、自行車專用道、綠帶等設施,加強綠化植栽,以確實提升園道功能,並維住宅區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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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編號第六號部分,修正為沿原計畫道路西側向西變更二公尺寬之部分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至沿原計畫道路東側之住宅區(含部分眷村土地及台糖公司土)維持原計畫,惟上開住宅區部分,應妥予規劃實施都市設計,建築線向東退縮至少二公尺建築,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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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編號第十號擬變更部分「公二」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為維公園用地之完整使用,應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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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編號第十三號部分,除擬於第五十二期重劃區內之宏平路、高松路附近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八公尺計畫道路用地部分,顯未配合鄰近既成道路妥予調整劃設,應予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應儘量供作人行步道使用,以維住宅社區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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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編號第十五號部分,河道用地開發方式擬納入「變更高雄市政府大坪頂特定區一號道路毗鄰地區都市計畫並擬定細部計畫」案中一併辦理區段徵收,以取得相關都市發展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其理由有欠周延,應予維持原計畫;惟如高雄市政府重行檢討擴大都市發展用地之必要性及河道用地劃設之區位,並詳予評估各種開發可行性後,得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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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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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與內容│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都委會決議│本會決議│──┼───┼───────┼─────────┼──────────┼────────┼──────────────┤一│台糖公│本計畫案變更編│一、經變更後,實際│建請變更原高雄市都委│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同本案決議文四─(二)。│││司高雄│號第十一案│可利用基地面寬│會決議,維持住宅區。│道路用地││││營運處│變更部分住宅區│僅剩二.八公尺││(0.0124公頃)││││為道路用地│,勢將形成畸零││變更部分道路用地││││(0.0124公頃)│地,顯有違辦理││為住宅區││││變更部分道路用│市地重劃發回可││(0.0088公頃)││││地為住宅區│建築用地之精神││││││(0.0088公頃)│。│││││││二、於市地重劃土地│││││││分配公告確定再│││││││變更都市計畫時│││││││機並不適宜,且│││││││實地並無增寬至│││││││十公尺之需要。│││├──┼───┼───────┼─────────┼──────────┼────────┼──────────────┤二│交通部│高雄市小港區機│該土地係位於小港機│建請變更該「道路用地││一、查交通部民航局所提建議,││民航局│場段455號土地│場內,該局擬依法撥│為「機場用地」。││基於小港機場整體使用之需│││(道路用地)。│用,惟因高雄市政府│││要,且不影響原道路出入通│││││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暢,爰同意採納該局所提建││││畫證明書,認為有妨│││議圖說,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礙都市計畫,於法應│││(高雄市機場段四五五號部││││先變更為機場用地,│││分土地)為機關用地,並變││││以利辦理撥用。│││更部分機場用地(高雄市機│││││││場段四五六─一、四五七號│││││││、青島段二小段三四─一、│││││││三五─一號部分土地)為道│││││││路用地,供作替代道路。││││││││二、請高雄市政府逕洽交通部民│││││││航局提供建議圖說資料,以│││││││利修正計畫書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