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01-審議事項-第六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崗山仔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逕向內政部陳情案件編號一、編號四(即實質變更案第六案)本會決議文部分,提請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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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01
案件id
MOIO4101-4-007-64ad0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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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查「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崗山仔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前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一九二、一九五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經高雄市政府以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高市府工都字第四四六七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並業經本會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六次會議審決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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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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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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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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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及團體異議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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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頃准高雄市政府八十六年元月二十九日高市府工都第一○一六號函及同月三十日高市府工都第三一四八五號函為本案內逕向內政部陳情案件編號一、編號四(即實質變更案第六案)本會決議部分提請覆議到部,查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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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請高雄市政府迅依照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併該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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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內政部陳情案件編號一之本會決議文一、中段「本案原則同意維持原四公尺計畫道路界線」,同意修正為「本案原則同意以現有房屋為基準調整劃設四公尺計畫道路」,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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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內政部陳情案件編號四(即實質變更案第六案)部分,考量原計畫道路寬度十二公尺內現有合法房屋之權益及實際開闢執行之困難,同意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同意恢復漢陽街五十巷計畫道路為六公尺」通過,惟該現有房屋未來更新建築時,應自行退縮六公尺建築,退縮部分並應作為道路使用,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以利該鄰近商業區出入交通之需要,並符合原計畫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之劃設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