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0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南門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為商業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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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01
案件id
MOIO4101-4-014-c6fe1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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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二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四八三三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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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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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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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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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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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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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計畫書、圖名稱應修正為「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南門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為商業區)案」,並應增列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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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規劃之細部計畫範圍,除擬包括主要計畫規定之「機一」、「機三十三」及部分道路用地外,並擬將鄰近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土地併予納入採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乙節,為謀將來執行區段徵收之可行性,並兼顧該住宅區及商業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本案除規定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外,並應增列「但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區段徵收範圍」之規定,以配合未來地政機關之實際執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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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t64x0l15;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一
陳情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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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府固得依法實施區段徵收,俾使新規劃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興建經費,由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無需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惟本案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僅占百分之五,照計畫說明土地使用篇第四點所訂最小基地規模管制,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恐難申請取得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四十至五十之抵價地;又範圍內國有土地占計畫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七強,坵塊集中於東隅之商業區及西隅之住宅區,宜蘭縣政府以區段徵收之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以撥用方式取得後再予標售獲利之實,似難符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及土地法第二百十二條規定意旨,宜請慎酌。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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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宜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執行區段徵收應屬可行,故本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提意見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