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11-報告事項-四、建議對策(二)部分,請明確核復一案之後續處理情形報告。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111
案件id
MOIO4111-2-002-10e55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為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簡化都市計畫審議程序,以重視民意反應,縮短審議時程,本部前於去(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研擬「簡化都市計畫審議程序方案」(草案),報奉行政院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台八十五內三五八六八號函核示:「有關草案四、建議對策(二)部分,請本於職權依法核處;餘原則同意。」二、惟查前揭院函就本部所報建議對第(二)─「請同意比照行政院處理備案案件之方式,授權由備案機關(內政部)依行政程序核處:除牴觸相關法律、上級所定行政命令或規範者,應明確以部函復省政府再予修正報備,暫不准予備案外,其餘均不作實質審議即函復准予備案,並於事後再以報告案件提報都委會例行會議追認」乙節,並未明確核復,倘本部據以執行,將與行政院秘書長七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七十一內第一一九三五號函解釋相牴觸,爰由本部再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台(八十五)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九七號函請行政院就該方案建議對第(二)部分所敘理由予以明確核復,以利執行。
-
三、頃奉行政院八十六年二月四日台八十六內○五二六七號函核示「所報有關『簡化都市計畫審議程序方案』(草案)四、建議對第(二)部分,請明確核復一案,仍請照本院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台八十五內三五八六八號函核復意旨,本於職權依法核處。」四、在現階段政府大力提倡行政革新、簡政便民之際,為落實「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之地方自治精神,現行都市計畫法有關審議程序相關條文亟待修正,以正本清源。本部已協調立法委員提案,就立法院審議中之「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先行抽出當前都市計畫業務推動上迫切需要通過之六條條文優先審查,其中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修正重點如左:
-
(一)將原須報部「備案」之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以及原須報部或行政院「備案」之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均修正為由行政院或本部「備查」;此外,並將現行「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之規定刪除。
-
(二)將原須報由本部核定實施之首都及直轄市之細部計畫,修正為由各該直轄市政府核定後即可發布實施。(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五、前揭修正草案條文業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交付內政及邊政、經濟、財政三委員會於去(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舉行聯席會議審查通過,本部將積極協調立法院於本會期內完成「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簡化都市計畫審議程序相關條文之立法程序,並俟完成修法後再據以辦理。
-
六、至於在前揭草案條文未完成修法程序前,有關台灣省政府依法核定報請本部備案之都市計畫案件之處理方式,業經簽奉部長核可,仍依本會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三八三次委員會議審決通過之「簡化都市計畫備案程序具體措施」(詳附件)辦理,特提會報告。
決議
-
決議:洽悉。
-
附件:簡化都市計畫備案程序具體措施一、自八十四年四月份起,台灣省政府依法核定,轉報本部備案之都市計畫案,迅即提報本部都委會當月份例行委員會議審議,並儘可能每月召開二次會議,以利議案之審議。
-
二、經省政府依法核定之計畫案,除明確牴觸相關法律、上級所訂行政命令或規範者,應決議再予修正報部逕予備案外;其餘均不作實質審議,即由本部都委會決議准予備案,以落實「省縣自治法」之精神。
-
三、相關計畫案俟會議紀錄經簽奉本部都委會兼主任委員核可後,即以部函層交地方政府依決議修正書、圖或准予備案發布實施,以爭時效,約可縮短至少二至三個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