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11-報告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住宅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道路、河道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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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11
案件id
MOIO4111-2-006-146aa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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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一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三月四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四八一七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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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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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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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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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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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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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內「堤道」、「河川」、「河川護岸堤防」、「河道用地」等用詞互不一致,應請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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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護污水處理廠毗鄰住宅區之居住環境品質,污水處理廠於興建時,應於其用地範圍內之東側、南側留設寬十公尺之綠帶,種植喬木,且該綠帶得計入法定空地。計畫圖上應以虛線標示,加註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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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據雲林縣廖縣長泉裕於會中口頭說明,本案擬實施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經該府評估後認為應屬可行;惟仍請雲林縣政府由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納入計畫書規定後報部,簽會地政司同意後,即函復准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