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11-報告事項-第六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111
案件id
MOIO4111-2-008-b2857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六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四七三○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年期應依「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指導,配合修正為民國一百年,並核實調整計畫人口。
-
二、查本案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劃設面積僅達全區總面積之百分之二‧二八,未達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百分之十之規定標準,惟因本案係屬水庫特定區計畫,其目的即在保持優美風景及涵養水源,故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部分,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案中附帶條件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為避免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牴觸,請增列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之期限,並請台灣省政府督導苗栗縣政府切實依限執行,以資周延。
-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一
陳情人:
陳○明
陳○吉苗栗縣頭屋鄉仁隆段257地號
陳情理由:
-
一、本露營區總規劃面積只有一一八五一平方公尺,沒有出入之計畫道路,使用功能不彰。
-
二、露營區地屬獨立寧靜地帶唯恐開放使用,管理困難,造成廢棄物、衛生、喧擾及景觀污染,影響東側觀光旅館區服務品質。
-
三、原「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已有足夠較佳露營區,為促進苗栗縣發展觀光事業政策,陳情將露營區修正為觀光旅館區。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
由於本特定區之旅館區開發率為零,同時原旅館區劃設業已足敷使用,為保留本特定區之優良風景及涵養水源,故本案陳情人所提意見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