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11-報告事項-第七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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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11
案件id
MOIO4111-2-009-74b9f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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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四七三八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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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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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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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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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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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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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內容編號二、三、六、九、十、十三、十四及十八案等,涉及擬變更農業區或保護區為可建築用地,計畫書內僅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乙節,應確實依照行政院核示「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規定之開發方式辦理;惟如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擬採其他開發方式辦理時,應請台灣省政府先行依行政程序敘明理由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並將行政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俾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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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變更內容,為避免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六號解釋文牴觸,應請增列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及分期分區開發之期限規定,並請台灣省政府督導台北縣政府切實依限執行,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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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另案內各項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按其規定辦理,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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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因屬風景特定區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內容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附帶建議台灣省政府及台北縣政府應針對北海岸風景區之特殊需求,進行研究,並增加必要性之公共設施(如停車場、遊客服務設施等)及公共建設,以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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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一
陳情人:
台北縣政府
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四十二案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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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怡祥寵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陳情建議將部分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並經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五年七月十日第五○九次會審議決議:「請縣政府查明如符部頒『無污染性之工廠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規定,則同意將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範圍(面積)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否則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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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北縣政府層報本案至台灣省政府核定時,因怡祥公司所申請之變更案尚在研議處理中,故計畫書圖上並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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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陳情案依省都委會決議邀集相關單位於八十五年六月四日會勘竣事,綜合各單位會勘意見及依所提供書面資料並無反對意見,尚符部頒前開作業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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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再提本縣都委會第二四八次會審議決議,並依法提出覆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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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都委會第二四八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其土地位於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內,基於景觀考量仍應維持原縣都委會決議,並依規定報省覆議;如省都委會本予職權擬通過本案應特別考量其景觀退縮綠化、造型、高度及色彩等問題。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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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位於風景特定區內,面臨景觀道路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允應審慎考量,惟本計畫案係屬備案性質,本案尚未牴觸相關法律或上級所訂行政命令或規範,為維護登記有案之現有工廠權益,並遵重地方政府權責,爰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同意將台北縣政府所提建議:「應特別考量其景觀退縮綠化、造型、高度及色彩等問題。」納入計畫書規定,俾據以執行。
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二
陳情人:
黃○玉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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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所有位於石門鄉頭圍段下員坑小段55-2等十四筆地號,屬於75年公告之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內劃定之旅館區,近聞有關本區內之旅館區容積在省都委會內決議變更為建蔽率為30%,容積率75%,較之81年辦理時所擬定之容積率150%更減少一半,如此之決議對民等所有建地之損失可謂大並嚴重影響將來之發展,且鄰近地區之建築均有極大容積之建築,何以民等土地遭受如此限制,令民深感不滿。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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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等土地在民國75年即劃定為旅館區,希望考量原有與新劃設旅館區之不同,給予民等舊有旅館區較高之容積。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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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案係屬備案案件,有關容積率之訂定,係屬地方政府之權責,且未牴觸有關法律或上級所訂行政命令或規範,黃君所提陳情意見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