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31-審議事項-第一案:高雄市政府函為修正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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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31
案件id
MOIO4131-4-002-8ee56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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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二○六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三四○四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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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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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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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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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異議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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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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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案係屬高雄市政府去(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發布實施之「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內「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之修正、變更事項,案名應予修正為「修正『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案」,以維一致,並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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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修正之自願捐贈負擔比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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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件二、負擔比例計算標準表附註:「(C+F)不得低於10%;低於10%者,以10%計算」乙節,應予刪除,俾使各種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之負擔比例更臻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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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使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申請案件公平合理負擔,原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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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容積率提昇者,應就其增加之容積率乘以二‧五%計算其土地面積回饋比例」乙節,應予修正為:「商業區容積率提昇者,原則上就其增加之容積率乘以二‧五%計算其土地面積負擔比例,惟擬申請變更為第三、四、五種商業區且容積率提昇者,其增加之容積率改乘以『三‧五%』計算土地面積負擔比例」,以符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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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修正計畫案核定發布實施前,已依相關都市計畫規定之自願捐贈負擔比例規定,完成自願捐贈者,不適用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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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內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之負擔比例及開發方式部分,核與行政院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核定之「當前重要土地問題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三專題研議結論分辦計畫」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不符,應請該府就其開發方式、負擔比例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依行政程序專案報院核示,並依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並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