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31-審議事項-第二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分)(前鎮工業區四十六(甲)、運河、綠地、道路用地為商業區、綠地、公園、機關、道路用地)案暨擬定高雄市高雄硫酸錏廠及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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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31
案件id
MOIO4131-4-003-6928a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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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二○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六年四月十日八十六高市府工都字第三四九三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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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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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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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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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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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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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願捐贈負擔比例及範圍部分:應依本次會議核定案件第一案決議文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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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發方式部分:准照高雄市政府暨台灣省政府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由開發者(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自願捐贈負擔比例規定,自行依法申請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應由開發者開闢完成、至少施作簡易設施後,捐贈予高雄市政府,並請配合修正納入計畫書規定之,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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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如停車場用地、廣場用地等),應依照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七─(二)─2之規定,不得作多目標使用;至停車場之興建,應考量兼顧停車功能及景觀之維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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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附件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第五點敘明之各項組別及其容許使用,應依照計畫書第四之八頁之分期分區開發計畫規定:「第四種商業區(高硫部分)擬僅作百貨公司、商店街、商務旅館、商務大樓使用,第四種商業區(其他地主部分)擬作區域性商業使用」,配合修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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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與公共設施用地,應優先納入實施都市設計範疇,並請配合增(修)訂都市設計相關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並逐步建立高雄市都市設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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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之辦理變更,係依照行政院核定「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執行方案及高雄市政府研擬之「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計畫」政策性要求,並配合省營高雄硫酸錏廠遷廠計畫之迫切需要,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十一點規定,本變更案不適用上開審議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