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9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機二十機關用地使用用途增列供警政廳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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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91
案件id
MOIO4191-4-008-4398d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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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二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六三六五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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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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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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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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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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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奉示暫緩興建該廳舍,本案應暫予緩議;如奉示同意興建該廳舍,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部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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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鑒於八十六年七月二日總統令頒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有關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之政策指示,本案警政廳廳舍是否仍有迫切興建之必要(依計畫書表二所述開闢經費高達二七億五、一○九萬元)乙節,俟簽報部長核示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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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機二十機關用地使用用途擬「增列供警政廳使用」乙節,同意照該府列席代表所提意見修正為「增列供警政辦公廳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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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計畫書、圖之核章,應依本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規定補正,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