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191-審議事項-第九案:內政部逕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特三號道路港區段連絡道路部份港埠專用區為道路用地)案」及「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特六號道路港區段部份港埠專用區為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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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191
案件id
MOIO4191-4-010-13f3a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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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台灣省交通處台中港務局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八六中港工字第四九四七號函為配合行政院同意辦理「台中港港區及聯外道路新建工程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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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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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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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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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至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分別在台中縣政府、龍井鄉公所及梧棲鎮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六年七月八日於龍井鄉公所及梧棲鎮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台灣時報第二十六版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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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依據台中港務局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八六中港行字第九三九三號函)。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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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工程用地單位(台灣省交通處台中港務局)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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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一工程單位研析意見,提及「本案經內政部業於八十六年六月五日公告」乙語,應修正為「本案經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五日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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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依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之規定,由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擬定機關(台灣省政府)之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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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圖內容如有錯誤部分,應請補正並加蓋校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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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民或團體意見,同意依照工程用地單位(台灣省交通處台中港務局)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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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劃設之港埠專用區面積高達五千餘公頃,為兼顧都市發展及台中港建設計畫之執行,請台中港務局會同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台中縣政府等相關單位自行妥予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