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9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岡山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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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491
案件id
MOIO4491-4-003-1da5a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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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二八、四三一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八一府建四字第一七二一一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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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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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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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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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記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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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本案計畫前經提請本會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第三六二次會議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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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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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與內政部訂定之『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案』範圍重疊部分,應予刪除,且有關變更內容部分(如變更內容編號二、三、八)及吳福上君等及陳龍宗君等逕向內政部所提陳情意見,併入『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案』內討論、審議,並與上開計畫案同時公告發布實施,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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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內容編號六、七農業區變更為甲種工業區部分,應維持原計畫農業區。」〔WORD_TABLE:t002〕七、茲准台灣省政府以八十二年八月六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六九五五○號函申請覆議,並檢送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五六次會議紀錄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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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經提請本會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六五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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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八四府建都字第一五一七六四號函請釋示本覆議案決議疑議到部,本部八十四年九月一日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六一四七號函復該府略以:「應依照本部前開函訂定之『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則』辦理後報部,再提請本部都委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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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茲准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八四台省都字第四九五七號函略以「檢送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擬依『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則』申請將其毗鄰土地變更為工業區相關證件乙份,請卓處。」到部,並經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七七五八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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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另該特定區計畫內零工二十北側部分之申請變更案,據高雄縣政府函稱聯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迄今尚未依『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則』提出申請,為避免影響都市計畫審議流程,建請先暫予保留,俟該公司依上開處理申請變更時,再另案予以辦理。」十二、爰再提請本會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第三九九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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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覆議案內另一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申請案,同意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三月七日八五府都二字第一四八四二二號函復意見,因聯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迄今尚未依部頒處理原則提出申請,建請先暫予保留,俟該公司依規定申請變更時,再另案予以辦理,並應於計畫書、圖說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十三、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八三二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經查上開修正計畫書圖與本部都委會決議,仍有部分出入,尚待釐清,案經簽奉核可,再提請本部都委會討論審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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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暫予保留,俟本會審議通過『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是否准予就地再擴大變更土地為工業區使用之處理原則』後,再行提會議論。」。嗣經本部研擬完成「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則(草案)」函報行政院,經奉核復照經建會意見辦理(應屬可行,原則同意),並於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提請本部都委會第三七三次會議報告,經決議參酌經建會所提建議增列必要之規定,本部並以八十三年六月一日台(八十三)內營字第八三七二四九三號函訂定「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則」乙種,並請省(市)政府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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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便利本部都委會委員對本案件之研究、審議,請貴府再補送貴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前函所檢送資料二十份,以備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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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則』三、申請人資格:(三)末段但書規定:『但以承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申請擴廠者,興辦工業人仍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三○%以上土地作為隔離緩衝綠帶後,方可申請變更毗鄰土地擴廠。』卷查貴府所送資料顯示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擴廠十七筆土地中有十六筆土地為李景傳君,按李君出具同意書為『本人願無條件同意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似與上開原則但書規定不合,應請迅予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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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此外,依檢送之附件四燕巢鄉公所核發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七筆土地為零星工業區證明書,惟檢送之附件十五該公司原有零星工業區計有十六筆土地,併請查明該公司目前都市計畫劃設為零星工業區之實際範圍、地號、面積。以上三、四兩點請貴府先行研酌,俟本部都委會審議該計畫案時,再由貴府列席代表就上開兩點詳予說明,俾供審議參考。」十一、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三月七日八五府都二字第一四八四二二號函報部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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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送補正後相關證件資料二十份(含土地所有權人願捐贈三○%以上土地作為緩衝綠帶之同意書及該公司目前都市計畫劃設為零星工業區之實際範圍、地號、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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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經濟部工業局列席代表於大會中口頭表示,該局認定本案南隆鋼鐵公司屬乙類工業類別、附加產值高之重大投資事業,現有廠地面積不足,確有擴廠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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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左列各點及本會第三六二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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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採納行政院環保署代表於大會中口頭說明,應請高雄縣政府環保局查明並正式函復,確認該局對南隆鋼鐵公司高雄廠毗鄰地變更擴建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審查表內容,即視同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之法定審查程序辦理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以符合部頒『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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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由台灣省政府詳予查明,如符合前揭處理原則各項規定者,同意就已取得產權範圍之土地,儘量以整齊地界擴大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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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請台灣省政府詳予查明補正,再行報部提會討論外,其餘符合本會第三六二、三九九次會議決議事項者,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轉報行政院准予備案後,先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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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毗鄰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一三五地號土地,並未依部頒「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四∣(二)「應檢附與辦工業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或經法院公證之合法買賣契約或土地使用同意書者,並應出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規定辦理,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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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省政府前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台省都字第四九五七號函送證件中南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景明君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為二筆土地面積四、八七八平方公尺,惟修正後計畫書附件一第六頁南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景明君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土地增加為十一筆面積亦增加為二二、九二一平方公尺,經查上開土地為原零星工業區十六筆土地之一部分,而本案係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景南申請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其是否符合處理原則一∣(一)「符合內政部訂頒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核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之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程序劃設之零星工業區,已按核准計畫完成建廠,確已不敷使用者。」、三∣(二)「申請人應以生產中之現有興辦工業人及工業使用性質提出申請。」、三∣(三)「興辦工業人原有廠地應為自有,領有工廠登記證,確已無法再擴充者為限之規定。」等,又上揭二家公司負責人不同,請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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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修正後計畫書附件一第八頁申請毗鄰土地變更為工業區面積為四八、○○三平方公尺,是以依照處理原則五∣(一)規定,應提供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土地闢設作為周邊隔離緩衝綠帶面積為一四、四○一平方公尺(修正後計畫書附件一第五頁)。惟修正後計畫書第十八頁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四面積卻增加為四八、八○○平方公尺,其增加面積理由為何?且涉及處理原則五∣(一)規定提供作為隔離緩衝綠帶面積之計算標準,應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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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正計畫書內檢附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影本核與處理原則四∣(二)應經法院公證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並應出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合法證明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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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修正計畫書內檢附切結書影本核與處理原則五,應出具切結書並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及其所提擴廠計畫期限開發,並納入計畫書等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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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會歷次決議,本案應由台灣省政府詳予查明,如符合處理原則各項規定者,同意就已取得產權範圍土地,儘量以整齊地界擴大變更為零星工業區,該府並未依照辦理,僅於該府來函說明四「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有關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將其高雄廠毗鄰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係依高雄縣政府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八七府建都字第四三七九五號函修繪書圖報請一併核定。」,惟查高雄縣政府上開函略以:「對基地內之大寮排水系統,考量將來整治斷面用地需要,請申請單位再評估,...。且其地界是否整齊請台灣省政府自行認定。」併請查明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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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此外,修正計畫書內未依處理原則六「審查通過後之擴廠計畫書應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規定辦理,應請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