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9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台糖公司畜產研究所專用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生態綠地、電路鐵塔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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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491
案件id
MOIO4491-4-004-9c8ec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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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三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六八九三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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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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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內台糖公司畜產研究所專用區東南側土地,面積約六‧九七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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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配合行政院為提昇商業、服務業的現代化,並有效運用土地資源促進城鄉均衡發展,爰由台糖公司擇定苗栗縣竹南鎮上開土地申請變更,並業經經濟部以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經(八四)商字第八四二六○九二三號函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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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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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會第四三二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開發人(台糖公司),研提補充具體可行之替選方案及相關圖說資料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並經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七五六八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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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研提修正之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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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增列使用分區配置規模構想及示意圖、各項預測分析、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原則、交通運輸及停車計畫、必要性服務設施留設區位及配置、自願承諾具結保證等事項,以及必要之協議書、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等文件,妥予納入計畫書、圖中,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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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開發單位確實依照相關協議與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辦理,以確保計畫品質及公平合理,並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