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9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機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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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491
案件id
MOIO4491-4-009-9dbba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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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一五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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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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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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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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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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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請本部都委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第四三八次會議審議決議:「原則同意,惟申請變更之基地範圍過於零碎,對於公館鄉未來之發展有欠允當,建議台灣省政府轉知苗栗縣政府考量擴大變更範圍,取得毗鄰農業區土地延伸至一∣三十公尺道路,並檢具具體資料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八七府都一字第五六一六四字號函檢送補充資料二份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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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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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列「機關用地內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之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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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機關用地區位、基地條件顯欠允當,基地範圍面積過於零碎,將來提供之行政功能有限,基於現實考量,勉予通過。建請苗栗縣政府迅就公館鄉行政中心之必要性,另覓適當區位劃設一定範圍面積,妥予整體規劃開發建設,以提昇全鄉行政服務品質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