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491-臨時動議-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埔墘地區)(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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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491
案件id
MOIO4491-6-012-7ded5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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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五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六四六三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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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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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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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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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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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部分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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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因涉及跨不同鄉、鎮、市轄區都市計畫,擬實施區段徵收之相關法令規定疑義及規劃範圍適宜性、將來執行之財務可行性等問題,應請開發單位另循行政程序報由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示,再依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內規定,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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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附帶條件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為避免將來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適用之疑義及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六號解釋文牴觸,應請修正上開附帶條件、增列完成法定程序之期限,並切實依限執行,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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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環河快速道路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應併同考量與親水公園相關設施結合,以提高計畫與工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