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1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大安區辛亥段四小段461-11、461-14、490、490-7(保護區)及490-6(第三種住宅區)地號土地為公園用地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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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11
案件id
MOIO4611-4-005-5913e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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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四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府都二字第八七○八九三八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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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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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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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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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對本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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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原則同意,並請台北市政府依照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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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中所敘「為保存現有自然生態及林相之完整,並為保全土地防止災害發生,原第三種住宅區(辛亥段四小段四九○-六地號土地),不宜做建築用地,應變更為公園用地,其原有允許建築容積將納入軍方刻正進行之本市眷村整體改建計畫中統籌另案辦理。」乙節,鑑於本部研訂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雖經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四日第二六一五次會議修正通過,迄未奉修正核定發布實施,惟奉院長裁示:以「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先行試辦一年後,再檢討是否擴及其他項目。因此本計畫案上開容積移轉相關規定乙節,應予緩議,並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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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前開擬變更第三種住宅區為公園用地部分,涉及台北市眷村整體改建計畫戶數及地點等,請台北市政府妥與軍方協調確定後再配合辦理變更相關都市計畫事宜,並將協調情形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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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計畫書末頁及計畫圖背面,應依本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規定,應由都市計畫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