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11-審議事項-第六案:福建省政府函為「擬定金門特定區計畫(和平新村)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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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11
案件id
MOIO4611-4-009-8723d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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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委會第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福建省政府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八七)閩二建字第八七一三六一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代為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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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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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本地區位於金門特定區計畫西南側金城鎮珠沙村,面積約四‧○五七三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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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金門特定區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條規定略以:「非屬自然村之住宅區開發應擬定細部計畫,未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前不得發照建築」,為加速當地住宅開發,爰擬定本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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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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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決議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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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符合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0五八八三號函示:「原則同意」免辦區段徵收之七項原則之「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及「政府有整體開發計畫者」,故本計畫區之開發同意准照該府以國宅社區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惟仍應請金門縣政府依照上開院函示「仍應有適當之自願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事項辦理,以符開發許可之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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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金門地區傳統建築景觀風貌及特色,應請金門縣政府重視都市設計,積極研擬非屬自然村之新設發展地區相關都市設計管制準則及該府都市設計組織與審議程序規定,建立金門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