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11-審議事項-第七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部分崗山仔都市計畫、部分五甲交流道特定區計畫及部分臨海特定區計畫(配合紅毛港遷村用地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小港特定倉儲轉運專區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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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11
案件id
MOIO4611-4-010-0c2b7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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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二三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高市府工都字第四一八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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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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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本次變更範圍包括高雄市都市計畫內,原部分崗山仔都市計畫、部分五甲交流道特定區計畫及部分臨海特定區計畫等三處都市計畫土地,隸屬前鎮區明正里與小港區中厝里,面積合計約五五‧九○八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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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本案係配合行政院經建會八十七年第九一二次委員會議審議紅毛港遷村第三次修正計畫,交通部建議遷村地點鄰近小港機場,宜避免噪音,改往計畫區北移,以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配合建立亞太營運中心政策,建議將本計畫部分機場用地變更為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爰辦理本變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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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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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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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部分(一)本案擬變更後三處計畫區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乙節,應請查明表列,如有不符者,應予以補正,以提高計畫及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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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用地部分,應比照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之共通性決議,於計畫書內增列「機關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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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管制部分本案都市設計要點之節名、各分項(含附則)相關文字內容,應配合「變更高雄市崗山仔都市計畫(配合紅毛港遷村用地)」都市設計注意事項予以修正,至其內容如涉及本會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第四四八次會議審決之「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部分規定(容積獎勵規定、建物附設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等)通盤檢討」案,亦應比照修正,以維管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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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基地位置緊臨小港機場,關係該重要國際門戶意象至鉅,故應於計畫書內增列「建築物及各相關公共工程發照建築前,均應經該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等規定,其天際線、色彩、造型、夜間美化照明等,宜確實配合周遭各公私有建築物(尤其是機場使用之設施與設備)妥予設計規劃,避免過於突兀,破壞整體景觀風貌品質。至夜間照明部分,並應依照機場夜間照明管制標準設計,以維飛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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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第二十七頁有關開放空間系統第二十一條規定,臨河道用地兩側退縮建築留設法定空地部分,應留設出連貫之開放空間,並加強一定比例以上之綠化植栽,且設置適當人行步道系統,以提昇其親水設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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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部分計畫書第二十二頁有關容積率獎勵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申請基地為合併二個或二個以上街廓者,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計算總開發容積」乙節,鑑於本部研訂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雖經行政院二月四日第二六一五次會議修正通過,迄未奉修正核定發布實施,惟經院長裁示:以「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先行試辦一年後,再檢討是否擴及其他項目。因此本計畫區上開容積移轉之相關規定,應予緩議,並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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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系統及停車場設置部分計畫書第二十四頁規定「不同建築物基地之地下停車場得合併使用,且若為不同時期開發,則應預留空間以供連接」乙節,涉及日後產權登記相關事宜,為避免將來發生執行疑義糾紛,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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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道路系統應確實人車分離,並強化綠化植栽,以及街道造景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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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小港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部分據交通部民航局列席代表口頭說明,本案機場用地擬變更為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乙節,並不影響將來小港機場擴建,故原則同意,惟為促進鄰近土地之相容使用,提昇計畫品質,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應由開發單位擬具整體開發計畫及開發時程,送由高雄市政府據以另擬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內規定適當之建蔽率、容積率等相關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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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區內公園、綠地及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應於細部計畫中劃設,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小於該專用區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並應妥為配置消防、環保等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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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區內各項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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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後段案名「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小港特定倉儲轉運專區用地」,應修正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小港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以符本計畫擬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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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糖公司逕向本會陳情書面意見部分,除准照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與會所提同意採納之意見,即倉儲轉運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同意增加航空物質供應、航空貨運集散站、航空機隊維修廠等使用項目,並載明允許飛行器由機場直接進出本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規定外,其餘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