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11-審議事項-第九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楠梓舊部落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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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11
案件id
MOIO4611-4-012-4521c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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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二三0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七年十月一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三三五四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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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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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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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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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或團體異議案件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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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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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如變更內容彙整表編號一、四)圖文字錯誤、漏繕部分,應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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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次會議臨時動議報告案件第一案「簡化本會審議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案件作業方式改進措施」,本細部計畫案左列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洽悉,並請高雄市政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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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廖人鋐君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陳為長安巷(七∣十四號道路)現為六公尺道路,第一次都市計畫圖各向兩邊拓寬為十公尺道路,第二次都市計畫圖又變更原設計只向西邊徵收,致西邊地主損失嚴重,且形成整條一千公尺道路寬窄不一,前段十公尺中段十一公尺,請以東西兩邊地主平均分擔開闢道路用地,方能達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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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劉谷玉娥君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陳為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於變更楠梓舊部落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罔顧陳情人提出對於第一次通盤檢討將計畫道路樁1505902A,1505902C,1505902F等樁位邊更北移案,自始違法,陳情人主張變更無效之事實,顯有疏失嚴重損害陳情人之權益,請本部對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暫緩公告行使行政救濟並恢復原有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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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文欽君等八十七年十一月八日陳為楠梓區○七公○三第三期綠帶開闢工程,由於末端屬畸零地三角形部份,如依設計開闢,將嚴重影響陳情人等土地權益及有違政府所規劃的土地使用計畫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