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11-臨時動議-第一案:簡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案件作業方式改進措施暨本會專案小組審查都市計畫案件作業方式改進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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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11
案件id
MOIO4611-6-014-52312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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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會林委員兼執行秘書益厚於本次會議審議案件前,書面提報左列二項報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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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案件作業方式改進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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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細部計畫擬定後,除首都、直轄市應報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一律由該管省政府核定實施......」,同法第二十八條「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變更,其有關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應分別依照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規定,本部核定之細部計畫擬定或變更案件包括台北市、高雄市之細部計畫,及代福建省政府核定之金門縣、連江縣之細部計畫等,並須提經本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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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實提昇都市計畫審議效率,貫徹現階段「政府再造」之政策目標,本會審議上開應由本部核定或代核定之細部計畫案件作業方式,基於左列理由,實有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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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係依主要計畫之規定,其計畫範圍為各該都市計畫之局部地區,且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尚得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故各該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等計畫內容是否妥適與必要,如未涉及變更原主要計畫,宜儘量尊重地方政府審議權責,以應地方實際發展需求及落實「地方自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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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本部七十九年原報奉行政院同意並核轉立法院審議中之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將上開須由本部核定之細部計畫審議程序,修正為「備查」。因此,在政策趨勢上,本會審議上開細部計畫作業方式,宜朝向「備查」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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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現階段政策上積極推動之「政府再造」,可再細分為「組織再造」、「法治再造」、「人力再造」,至簡化都市計畫審議程序為「法治再造」之一種,上開須經本會審議之細部計畫案件,既已分由台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等都委會依法審議完竣,似已無須再重複作實質審議,以釐清中央與地方之審議分工權責,並提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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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改進措施1爾後提報本部都委會審議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案件,建議先由省(市)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詳予說明後,除有牴觸相關法律,上級政府所訂之行政命令或規範者,由幕僚單位提出初審之具體修正意見外,其餘不重複作實質審議。至涉及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者,應併主要計畫案作實質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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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會委員及相關機關或公民團體如有意見者,除涉及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者,應提會討論外,其餘需正式以書面提出,由幕僚單位彙整記錄之,並請擬定機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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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都市計畫案件作業方式改進措施按院頒「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業針對都委會與專案小組之組成及經費來源等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都市計畫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研提意見,提供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前項實地調查及意見之研擬,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於會議前,分請有關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為之,並得聘請其他專家參與。」「都市計畫委員會所需之經費,應於所屬之各級政府或機關年度預算中編列之。」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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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召集人之專業權威及減輕作業量之負擔,並加速專案小組審查之效率與品質,建議採左列之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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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市)政府報部核定之都市計畫案件,經本部都委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查時,除由幕僚單位就是否牴觸法律、上級所訂行政命令或審議規範規定及相關案例等提出審核意見外,該專案小組召集人如認為案情複雜確有必要者,得聘請臨時研究人員,協助召集人就計畫案內容研提相關審查意見,列席專案小組會議,並彙整記錄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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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計畫案經專案小組審查完竣,提大會討論時,召集人應親自出席大會,說明該專案小組全部審查經過及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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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項專案小組召集人聘請之臨時研究人員得依上開規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以「聘請其他專家參與」方式,出席該計畫案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並按次支領出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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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專案小組召集人除依現行規定支領出席費外,並得支領該計畫案之相關審查費用(提具審查意見後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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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相關機關或公民團體如有意見者,除涉及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者,應提會討論外,其餘需正式以書面提出,由幕僚單位彙整記錄之,並請擬定機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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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計畫案經專案小組審查完竣之結論應儘量具體明確,提大會討論時,召集人應親自出席大會,說明該專案小組審查經過、重要審查結論及尚須提請大會討論決定事項、大會宜儘量尊重專案小組具體明確之審查結論,避免重複審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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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原則同意照林委員兼執行秘書提案通過,並參採蕭委員江碧與施委員鴻志與會所提建議,修正改進措施如左,並請各委員與相關單位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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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案件作業方式改進措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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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後提報本部都委會審議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案件,先由省(市)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詳予說明後,除有牴觸相關法律,上級政府所訂之行政命令或規範者,由幕僚單位提出初審之具體修正意見外,其餘不重複作實質審議。至涉及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者,應併主要計畫案作實質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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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都市計畫案件作業方式改進措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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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府報部核定之都市計畫案件,經本部都委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查時,除由幕僚單位就是否牴觸法律、上級所訂行政命令或審議規範規定及相關案例等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外,該專案小組召集人如認為案情複雜確有必要者,得聘請臨時研究人員,協助召集人就計畫案內容研提相關審查意見,列席專案小組會議,並彙整記錄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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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專案小組召集人聘請之臨時研究人員,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以「聘請其他專家參與」方式,出席該計畫案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並按次支領出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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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召集人除依現行規定支領出席費外,並得支領該計畫案之相關審查費用(提具審查意見後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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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審查都市計畫案件應儘量赴現場勘查,俾利了解實際發展現況及當地民情問題,對於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應儘量深入瞭解問題癥結,審慎處理,以杜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