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11-臨時動議-第三案: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類似案例之處理案暨農業區或保護區變更為文教區或私立學校用地,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等案例之處理案,業分別報奉行政院核示「原則同意」、「同意照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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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11
案件id
MOIO4611-6-016-f8fc0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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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按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前經本部列入「當前重要土地問題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三專題研議結論分辦計畫」,報奉行政院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修正核定。嗣經本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七二八二五號函,為利爾後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類似案例之處理,建議行政院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委會依本部所訂五項原則之精神自行認定,免再個案層層請示乙案,前奉行政院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二四六四八號函核示「暫從緩議」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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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院長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於政府再造推動委員會與諮詢委員會聯席會議致詞中,揭示「提供積極、主動和有效率的政府服務」為政府再造目的之一,以期提高國家之競爭力。本部乃主動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邀集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有關機關,召開研商行政院核示「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類似案例之處理原則會議」,以及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召開「研商都市計畫規定有關辦理區段徵收事宜」會議,並獲致具體結論,彙整左列處理原則,並以本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三三九九號函報奉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0五八八三號函示「原則同意」有案(詳附件二)「為繼續落實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政策目標,並縮短都市計畫變更時程,提高行政效率,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特殊案例之開發方式,建議如有左列各點情形者,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惟如經審定免辦區段徵收者,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開發許可之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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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核定「改善當前住宅問題重要措施」前,業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或本部已同意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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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積過於狹小(○.五公頃以下),難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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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圖不符、發照錯誤或地形修測等因素所致變更都市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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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比例過高,分回地主抵價地面積不足百分之四十,需併鄰近地區辦理市地重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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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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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政府有整體開發計畫者外,依據部頒相關之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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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公益事業或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者。」三、又關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為私立學校用地或文教區供私立學校使用,建請同意准予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一案,經本部以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三二二九號函再報請行政院鑒核,頃奉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台八十八內0六0六四號函(如附件三)號函示「同意照辦」,即爾後類似農業區或保護區變更為文教區或私立學校用地案例之處理,免再個案層層請示,免受行政院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內第二六二七四號函示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之限制,「惟仍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精神,由私立學校規劃適當之設施兼供附近居民使用,以適度回饋地方」等規定辦理,特提會報告。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