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2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後龍漁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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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21
案件id
MOIO4621-2-002-517e5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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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二三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四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四六九五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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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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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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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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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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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請本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四三七次會議決議:「一、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三變更理由欄「兒童遊槳場」一詞,應修正為「兒童遊樂場」。二、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六保護區變更為堤防用地部分,同意採納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應更正為保護區變更為海堤用地。三、計畫書及計畫圖核章,應請依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規定補正。四、為落實本部報奉行政院核示原則同意備查之「城鄉景觀風貌改造運動」實施計畫,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港埠專用區之興建、修(增)建、改建時,應妥予整體規劃設計,加強漁業休閒遊憩及環境美化、綠化等功能,以提高計畫品質,塑造後龍外埔漁港獨特之漁港景觀風貌。五、至於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五港埤專用地變更為港埤專用地乙節,應修正為港埠用地變更為港埠專用區,並請台灣省政府研提本計畫港埠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強度(建蔽率、容積率)、允許使用項目、管制內容、都市設計構想等資料函報內政部後,再行提會討論。」七、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七府都一字第一七二七七六號函檢附補充資料一份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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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併本會第四三七次會議審決事項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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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所補送之港埠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要點,請台灣省政府再行審核,如經台灣省政府審決通過,應將前揭港埠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要點,納入計畫書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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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院劉委員政鴻服務處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苗鴻服建字第0九一號函請本部營建署同意將案內後龍鎮公所「機三」機關用地西南側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以期地方整體規劃等意見,請台灣省政府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