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2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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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21
案件id
MOIO4621-2-003-34759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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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二八、五四一、五四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七二九六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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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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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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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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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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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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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六、十二、十三、二十一、二十二等五案擬變更農業區為遊憩區,擬不採區段徵收,而擬改以其他整體開發方式規定辦理,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五擬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等部分,如符合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0五八八三號函示「原則同意」免辦區段徵收之七點情形規定者,應於計畫書內增訂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如未符合該七點情形規定者,應請擬定機關敘明理由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並俟報奉行政院同意後,再據以納入計畫書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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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內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四附帶條件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為避免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六號解釋文牴觸,及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是否核發建照等疑義,應請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計畫書內增訂完成細部計畫期限,及開發時程,並請台灣省政府督促花蓮縣政府依限辦理,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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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機關用地應比照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之通案性決議,於計畫書增列:「機關用地內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等規定,以求審議之一致性。至於電信事業用地部分,應仍比照上開機關用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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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准交通部觀光局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觀技八十七字第二六二四三號函(如附件)復略以:「因本案涉及本局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協助推動之獎勵民間參與觀光遊憩設施建設案(秀姑巒大飯店),為能早日完成該旅館區之整體開發建設,且落實本局審查同意之事業計畫,建議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增列『旅館區之開發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以避免日後土地零星開發,影響該區旅館設置品質。另本都市計畫唯一『旅館區』內大港口段三三二-.一0地號,因該筆土地所有權人經多次協調仍不願與秀姑巒大飯店合併開發,恐將影響前述整體開發之立意,建議將該筆土地併入鄰近分區為『保護區』,以避免日後單獨零星開發」等意見,請台灣省政府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