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21-報告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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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21
案件id
MOIO4621-2-005-9fb74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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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二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七月廿四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六三六七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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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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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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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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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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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提經本會第四二九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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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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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台灣省政府重新檢討污水處理廠用地之面積及區位,並儘量設置於本計畫區內,經本部營建署核可後劃設,以期早日興建污水處理設施,確保大台中地區飲用水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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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通過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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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台灣省政府交通處旅遊局邀請台中縣政府等相關單位研商檢討如何改進梨山風景區景觀風貌,並研訂相關準則,以為規範。」八、茲淮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八八府住都市字第一四三三八三號函略以:「本案經本府住都處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及十一月十六日二次邀請營建署等相關單位研商『梨山風景特定區污水處理廠用地區位相關事宜』會議,會中意見略以:『特定區計畫內水處理廠用地以停車場一用地較為適宜,惟該用地位於地滑區,其整治工程尚需二年,且需經數年之觀察,才可判斷整治是否成功...。』故本案獲致決議略以:『建議仍以營建署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三十一日會同相關單位現場勘查所選定距梨山風景特定區約一公里處中橫公路旁之廢棄軍營為宜(位於都市計畫區外)。』因與貴部都委會第四二九次會議決議不同,擬請將本案再提貴部都委會審議確定後,據以執行。」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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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污水處理廠用地區位部分,同意准照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八八府住都市字第一四三三八三號函所提設於本特定區範圍外之意見辦理外,其餘併本會第四二九次會議已審決確定部分,由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