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21-報告事項-第六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生態綠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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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21
案件id
MOIO4621-2-007-146ae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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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六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一月廿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一四三四五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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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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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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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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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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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過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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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計畫書第二頁敘明:本計畫於八十二年二月四日與桃園縣政府完成簽定協議書,應請將該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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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規定,補具左列各點資料,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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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地條件相關之坡度分析、是否位於不得開發區或依法劃定之管制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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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交通運輸分析,如人員及貨物運輸方式、交通需求預測、交通衝擊分析、停車需求分析及相關規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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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配置及分區管制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管制原則規定、退縮建築、公共設施配置區位及所佔比例、建築及開放空間配置、都市防災規劃、下水道系統及管理組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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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管線地下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