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2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綠地及水溝用地為水溝用地兼作道路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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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21
案件id
MOIO4621-4-015-62d07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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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0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十二月卅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七六九一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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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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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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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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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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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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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依部頒「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規定,應明列入計畫書圖之事項(如各項預測分析、使用管制規定、都市設計、交通運輸及停車計畫、必要性服務設施留設區位及配置、自願承諾具結保證等事項),以及必要之協議書(計畫書圖附件中未檢附)、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等附件文件,應妥予納入計畫書中,以利執行查考。並請開發單位確實依照相關協議與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辦理,以確保計畫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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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末頁及計畫圖背面應依本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規定,由變更都市計畫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核章,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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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本案報請核定之變更範圍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請補辦公開展覽程序,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