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3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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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31
案件id
MOIO4631-4-003-ae439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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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第五三五次、十月八日第五三八次、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四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七五七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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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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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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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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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本案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計四十五案,牽涉廣泛,且涉及觀光資源發展及環境保育等重大課題,案情複雜,爰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後,先行由本會陳委員博雅、歐陽委員嶠暉、許委員坤南、馮委員正民、李委員威儀、陳委員銀河、倪委員世標、林委員大煜、汪委員桂生等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陳委員博雅擔任召集人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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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赴現場勘查,並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十月三十日、十一月七日、十一月二十日、十二月五日、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召開共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後,已就本通檢案全案之檢討變更內容,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特提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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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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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檢案內擬劃設三處「宗教活動許可區」部分請規劃單位(台灣省政府住都處)會同本三處申請人,就左列第3、4、5、6點釐清辦理完竣並據以修正擬變更範圍(以申請人提供之地形圖為準,如有錯誤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面積、計畫內容後,提送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再另案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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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及審決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俟獲致具體意見再行提會討論者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先行報院備案公告發布實施,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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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台電公司函為核四廠建廠之進出水口管道工程需要,逕向本部建議擬將本特定區計畫部分公園用地、農業區、綠帶檢討變更為「核能電廠用地」,部分海域資源保護區劃設為「核能電廠使用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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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現有核四廠用地之範圍,係於民國七十年核定劃設,嗣後始經納入擬定本特定區計畫案內於七十一年間發布實施;本案台電公司建議變更內容,係位於上開核能電廠用地範圍外之鹽寮公園及海域資源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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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核四廠建廠計畫係屬國家重大建設,即若國家之能源發展政策有檢討之需要,應非屬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權責。是以,除本建議變更案所涉之能源政策、環保、觀光發展、漁民漁業權、核四廠建廠執照、文化遺址等各項課題,應於計畫書中詳予分析敘明,以杜紛爭外,基於配合國家核能發展政策之立場,本建議變更案之處理方式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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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核能電廠用地部分,暨擬變更部分海域景觀保護區為「核能電廠使用區」部分,係擬從公園底下及海域下設置核四廠之進出水口設施,並無變更為「核能電廠用地」或其他土地使用分區之必要,爰請依台灣省都委會八十六年十月八日第五三八次會議決議之意旨及左列附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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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設置進出水管線設施時,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漁業法、環保及水保等有關規定辦理,並就有關景觀與遊憩部分,應先報經本風景特定區主管機關核准後始能動工;工程完工後並應妥予植栽美化,以維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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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增列「公園用地之地下及海域資源保護區內,得設置進出水設施」等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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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核能電廠用地部分,及擬變更部分綠帶為核能電廠用地部分(計二處),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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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擬檢討變更部分景觀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地質保護區、青年活動中心區為「宗教活動許可區」(詳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二、二十七、三十八案),暨擬訂定相關開發許可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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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定相關開發許可制部分按本計畫區係屬國定風景區,應以景觀資源及自然環境保育為計畫目標,以利資源之永續利用及發展,並維觀光及國民旅遊之品質。有關擬設立一開發許可制,以鼓勵促進本計畫區發展宗教活動乙節,與上開計畫目標不符,應依個案實際情況評估可行後,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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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登記為財團法人,其事業計畫應先行經中央宗教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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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範圍土地如有屬非自有地或公有地者,應由申請人先行協調取得該土地使用同意變更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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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變更範圍應依「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四十之地區,以作為生態綠地及無建築行為之開放性公共設施為限」、「取得土地使用同意變更文件及自有產權」、「景觀保護區、地質保護區不得計入申請變更使用面積」等原則,重予檢討修正,並請本檢討案規劃單位(台灣省政府住都處)給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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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後之名稱「宗教活動許可區」應修正為「宗教活動專用區」,並考量三處變更案實際發展需求及個別使用性質差異,訂定左列建蔽率及容積率等規定,其餘相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請規劃單位會同申請人訂定。此外,宗教活動專用區是否應有最小開發規模限制,及重新檢討本案景觀保護區區位問題,請併同研提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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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二案,建蔽率不得超過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六○%。變更範圍內僅得設置八公尺寬道路,道路兩側外得再劃設二公尺寬綠地,惟為闢建及管理需要,併劃設為「宗教活動專用區」,僅得供道路及綠地使用,不得計入法定空地。至於現有道場部分,如該地區現有土地及建築物經主管機關查核確保安全無虞,及屬未合建築法相關規定之違規部分予以依法懲處後,可酌予考量陳情人所提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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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二十七案,建蔽率不得超過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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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三十八案,建蔽率不得超過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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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符合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示原則同意免以區段徵收辦理之本部所訂七項原則之一(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公益事業或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者),惟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贈回饋措施,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合社會公平及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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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依「宗教活動專用區」發展需求及特性,於該專用區內自行規劃設置足敷因開發行為衍生所需之出入道路、公共停車場、公園、綠地、廣場、消防、污水處理廠等環保設施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面積不得低於申請變更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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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於開發前,先行完成環評及水保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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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左列靈鷲山宗教活動專用區及南雅地區宗教活動專用區申請人代表列席本會第四六二次會議陳情意見,併請本會專案小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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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鷲山宗教活動專用區申請人基於現有道場之不可替代性、坡度條件符合政府坡度管制政策(依十公尺乘十公尺坵塊計算,既有建物多位於三級坡以下)、地質條件良好等由,建議將現有道場部分變更為宗教活動專用區。此外,現有道場北側一般保護區鑑於本區為濱海公路之重要景點,彌補現行一般保護區管制之不足,嚴禁一切破壞地形、地貌之開發行為,建議變更為景觀保護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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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雅地區宗教活動專用區申請人陳情本基地北側鄰濱海公路部分,原計畫規劃為地質保護區,然該地區地勢平坦,且與北側住宅相連接,應無作為地質保護區之必要,為求規劃範圍之連貫性及連絡道路之延續性,請同意將部分地質保護區變更為宗教活動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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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為本計畫區內陳情劃設遊樂區、旅館區者眾,爰擬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增訂「旅遊開發許可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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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計畫區係屬國家級風景區,首應注重景觀資源及自然環境之保育,以利觀光資源之永續利用與發展,在原計畫旅遊活動分區之發展課題(如遊樂區及旅館區開闢率偏低問題)未予釐清之前,應取消本案擬增訂之「旅遊開發許可區」,並建議有關本計畫區未來旅遊活動之發展,應由本風景區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本於權責,從未來發展遠景、發展總量管制及經營管理手段上,妥予作整體規劃考量;如有變更都市計畫之需要,應循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方式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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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妥善解決原計畫遊樂區及旅館區開闢率偏低問題,應於計畫書內增訂「如本通檢案發布實施後五年內尚未動工開發,應予專案檢討變更為非建築用地(如保護區)」之規定,以促進遊樂區及旅館區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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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檢討修訂部分(詳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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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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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逕向本部陳情或建議意見部分(詳附表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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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檢討修訂部分:本項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原條文之檢討修訂部分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原條文第四條之檢討修訂案部分(旅館區部分):甲種旅館區之最大建蔽率調高為百分之四十,最大容積率修正為百分之二百,並訂定高度限制為二十一公尺。乙種旅館區之最大建蔽率仍維持為百分之三十,最大容積率修正為百分之六十,並訂定高度限制為十公尺。檢討後條文第(七)款末,增列「退縮部分應予植栽美化」。檢討後條文第(八)款,「申請開發最小面積」修正為不得小於一.五公頃。檢討後條文第(八)款末段:「其未開發部分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循法定程序變更為非建築用地(如保護區)」,修正為:「其於五年內未動工開發者,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原條文第五條之檢討修訂案部分(住宅區部分):檢討後條文第(二)款,修正為第(三)款。增列檢討後條文第(二)款為:「沿台二號省道應退縮三公尺建築並予植栽美化。」檢討後條文第六條部分(宗教活動許可區部分):併決議文二。檢討後條文第七條部分(旅遊開發許可區部分):併決議文三。檢討後條文第十一條部分(海域資源保護區部分):併決議文一。檢討後條文第十七條部分(遊樂區部分):增修定建蔽率上限為百分之五,容積率上限為百分之十。檢討後條文第十八條部分(宗教專用區部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六、三七案。增定容積率上限為百分之一二○。第(四)款末段增列「退縮部分並應予植栽美化」。檢討後條文第二十一、二十二條部分(旅遊服務中心區及旅遊服務中心用地部分):取消容積率之規定,改以限制建築物高度方式,規定高度上限為二樓或七公尺。檢討後條文第二十三條部分(核能電廠用地部分):併決議文一。檢討後條文第二十四條部分:應依原條文第二項內容,增列:「海岸地區各項遊樂設施之興建計畫,應先送由風景特定區主管機關徵得軍事單位同意後始得辦理」乙項。檢討後條文第二十八條部分(公園用地部分):併決議文一。刪除末段:「靠近海岸高潮線一五○公尺以內之公園用地,均不得建有頂蓋之建築物」。檢討後條文第二十九條部分:第一項「墓一用地」乙詞,修正為「墓地」。第一項第(一)款:「以興建靈骨塔及其附屬設施為限,不得土葬」,修正為「以...為原則,『墓一』不得土葬」。第(二)款末段,增列「建築高度不得大於十五公尺」。第(三)款:「...至少留設八公尺寬以上道路...」,修正為六公尺。第(四)款之開發者應提出事項,應增列左列各點:「至少1/1200以上之大比例尺地形圖」。「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土地,不得興建納骨塔」、「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至四十間土地,僅容許設置生態綠地及無建築行為之開放性公共設施」「平均坡度百分之四十以上土地,應予維持原有地形地貌」。第(五)款末段增列:「開發前並應依環評法相關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附表一:本通檢案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WORD_TABLE:t002〕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案件部分附表三海岸巡防司令部北部地區海岸巡防司令部陳情新增哨所土地變更案本會決議內容〔WORD_TABLE:t004〕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案件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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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函為推動本計畫區海域遊憩活動需要,建請將本計畫部分公園用地及海域資源保護區併本通檢案檢討變更為遊艇碼頭專用區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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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本案係由本風景特定區主管機關為因應觀光事業發展需要所提出,予以採納,並應至少依左列各點詳實補充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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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之理由、內容及面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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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目標、構想、經營管理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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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邊住宿、給排水、環保設施、交通運輸等要件。
陳情案名: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案件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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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函為本計畫區內緊臨「廣停五」用地之頭城鎮大溪里大溪川下游土地(面積不詳),屬本計畫之景觀保護區,深具親水遊憩觀光使用潛力,業經協調取得相關之公私有地地主及管有機關之同意使用,建請變更為河濱公園區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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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本案係由本風景特定區主管機關為因應觀光事業發展需要所提出,予以採納,並應補充變更之理由、內容及面積,以及相關之具體配合設施或規劃構想等,以利執行。
陳情案名: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案件部分
陳情編號:
3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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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函為座落於頭城鎮合興里橋板湖土地(約一○○○平方公尺),屬舊有鐵路路基,毗鄰濱海公路,業經該處、省鐵路局,頭城鎮公所協商後一致認有整體規劃利用美化之需要,建請變更為廣場(兼供停車場使用)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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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本案係由本風景特定區主管機關為因應觀光事業發展及地方繁榮需要所提出,予以採納,並應補充變更之理由、內容及面積,以及相關之具體配合設施或規劃構想等,以利執行。
陳情案名: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案件部分
陳情編號:
4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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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頭城鎮公所函為該鎮之「大里社區活動中心」用地,係屬由私人捐獻、已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劃設為機關用地者,建議將同屬捐贈者所有之毗鄰景觀保護區土地,變更劃設為住宅區,以回饋捐獻者之善舉,並利於捐贈者就近管理該活動中心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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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本陳情事項非屬原捐獻行為發生時之附帶條件,且已完成相關之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不予採納。
陳情案名: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案件部分
陳情編號:
5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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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頭城鎮公所函為該鎮梗枋段梗枋小段四一二-一地號,面積九.七五一一公頃,及同段石空小段一0五-五地號,面積二.五七六六公頃,合計面積一二.三二七七公頃,建請准予變更一般保護區土地變更為公墓用地,以適目前現況分區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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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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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檢討後條文第二十九條。
陳情案名: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案件部分
陳情編號:
6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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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華昌有限公司函為該公司所有位於貢寮鄉卯澳地區之遊樂區土地(三.七八四○公頃),擬予規劃作為旅館及室內活動設施使用,建請調高建蔽率為百分之十,以符經營規模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案件部分
陳情編號:
7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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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阿昌君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陳情書陳為本通檢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變更案(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案),變更位置雖鄰近核四廠用地,惟基於台電公司稱:「核四廠區以外地區的土地使用將無低密度人口區之限制」,建議本會應通過該變更案,以利該地區人口發展,並利該地區土地參與「台電公司核四廠有眷備勤房舍基地」之評選作業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案件部分
陳情編號:
8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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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林建榮服務處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函宜蘭縣頭城鎮大里里住戶陳情書,陳為本計畫區濱海公路130K至130k+900路段拓寬工程之路線應予西移,以善用原已廢棄閒置之鐵路用地,強化本國家風景區之景觀,並提昇居住品質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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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轉請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參處,必要時另循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陳情案名: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案件部分
陳情編號:
9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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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軍管司令部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函送本計畫區外澳哨等十五處哨所之使用面積圖說資料,建請檢討變更為機關用地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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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海巡部現況使用需求同意變更。並請參照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十,增列退縮建築及植栽綠化規定。
陳情案名: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案件部分
陳情編號:
10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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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總司令部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八八技營字第○二三二七號函檢送瑞芳營區(鼻頭角雷達站)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之修正範圍圖說案(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環鼻路線,請該軍將計畫變更之生活區範圍退縮三十六公尺,考量爾後營社整建需要,該軍已將該生活區依原計畫變更之土地面積○.三五公頃),重新劃設變更範圍;其餘作業區及崗哨,仍維持原計畫變更範圍面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案件部分
陳情編號:
11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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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勝義君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嚴正重申核四廠興建之不當,且執行之工程對東北角鹽寮灣生態環境資源,造成無可彌補之破壞與危害,祈求政府權責單位應以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優先考量,立即中止核四廠之興建。另以同年三月三十日陳情否決台電公司核四廠進出水口土地變更案和埋管熱排核污熱水入海以合鹽寮公園和海域資源保護區當初設立之宗旨,並維世代子孫永續生存發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案件部分
陳情編號:
12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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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司令部北部地區海岸巡防司令部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八八華愛字第三○六九號函檢送修正後之哨所土地變更明細表。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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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九、三十、三一、三二、三三、三四、四一、四二、四三、四四案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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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六處新增哨所土地變更案本會決議內容見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