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3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部分「機二九」機關用地為國小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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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31
案件id
MOIO4631-4-007-24aba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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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六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一四五八六七號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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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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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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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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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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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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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有關學校用地之檢討標準規定:「國民小學每校面積不得小於二‧○公頃」。本案為新竹師院附小設置第二校區,變更面積僅為○‧四四九五公頃,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故本案擬變更後學校用地名稱應修正為「特殊學校用地」,以符實際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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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外,學校用地應依上開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增列「學校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