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3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三重都市計畫(工業區分類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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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31
案件id
MOIO4631-6-014-19caf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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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六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一四九八四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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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暨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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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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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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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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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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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業區土地之建蔽率、容積率、綠化植栽、退縮建築等規定,應納入計畫書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以確保環境品質與景觀,並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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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比照本會八十七年六月九日第四四0次會議審決之共通性決議文,即「增訂乙種工業區申請建築時,應指定建築物前後院及兩側均須退縮建築(前院深度至少為六公尺,其退縮距離由台灣省政府查明實際需要,納入計畫書圖中規定),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規定法定空地中至少百分之五○須綠化植栽,以為安全隔離,並提升景觀品質」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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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書面意見:茲考量「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最小基地面積,建議修正「前院深度至少六公尺」為「前院深度至少為三公尺,惟設置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前院深度應至少為六公尺」,請台灣省政府併同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