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31-臨時動議-第一案: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或建議意見處理原則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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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31
案件id
MOIO4631-6-015-e1977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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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現行有關公民或團體對於都市計畫案所提陳情或建議意見之處理時機及方式,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及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條前段:「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時,得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代表列席說明,...」,均有明文規定。但近年來由於民主政治開放及民眾參與觀念日益普遍,公民或團體對於所在轄區之都市計畫案規劃、擬定或檢討變更等計畫內容事項,因涉及私人土地與財產等權益甚鉅,致使公民或團體對省(市)政府報部核定或備案之都市計畫案件仍頻逕向本部提出陳情意見及陳准予列席說明案情,如無獲具體協調結論,往往造成計畫案審議時程曠日廢時,審議效率不彰,延宕發布實施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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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鑑於上述情形,前後已作成具體決議及相關改進措施,分述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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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本(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四六一次會議臨時動議報告案件第一案決議通過「簡化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案件作業方式改進措施」,其中改進措施第二點為:「本會委員及相關機關或公民團體如有意見者,除涉及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者,提會討論外,其餘需正式以書面提出,由幕僚單位彙整紀錄之,並請擬定機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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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提昇審議效率,並兼顧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所提之意見或建議能適時表達,以供審議之參考,就本部都委會審議計畫案件過程中,各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所陳意見或建議,綜合前揭說明,研擬完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或建議意見處理原則表」(如附表),以符合民主政治及民眾參與之精神。
決議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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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三四三次會議附帶決議通過:「爾後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案,有關公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所提意見,應於本會第一次審議該計畫案前提出並予參考審議,逾期不再提會討論,以利本會審議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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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本(八十八)年二月二日第四六○次會議臨時動議報告案件第一案決議通過「簡化本部都委會審議備案案件程序改進措施」,其中改進措施第二點為:「與會委員、相關機關代表或公民團體如有意見,需以書面正式提出,由幕僚單位彙整紀錄之,並請核定機關台灣省政府參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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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或建議意見處理原則表〔WORD_TABLE:t008〕註1: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本(八十八)年二月二日第四六○次會議臨時動議報告案件第一案決議通過「簡化本部都委會審議備案案件程序改進措施」,其中改進措施第二點為:「與會委員、相關機關代表或公民團體如有意見,需以書面正式提出,由幕僚單位彙整紀錄之,並請核定機關台灣省政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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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本(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四六一次會議臨時動議報告案件第一案決議通過「簡化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案件作業方式改進措施」,其中改進措施第二點為:「本會委員及相關機關或公民團體如有意見者,除涉及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者,提會討論外,其餘需正式以書面提出,由幕僚單位彙整紀錄之,並請擬定機關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