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6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彰化都市計畫(部分鐵路用地為車站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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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61
案件id
MOIO4661-2-003-4d4cb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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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一五一六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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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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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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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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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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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基於左列理由應暫予保留,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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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案係由台灣省政府逕為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除都市計畫法第十四條規定特定區計畫由內政部訂定外,基於都市計畫案之審議至少應經二級二審之原則,應由本會予以實質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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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查本案細部計畫草案規定車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百六十,並得做多目標使用,以大規模面積開發為高強度使用,對彰化火車站附近地區環境將造成相當負面之衝擊,由本會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併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