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6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倉儲批發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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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61
案件id
MOIO4661-4-011-4400d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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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六○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一五一五五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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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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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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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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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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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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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捐獻土地比例或捐獻代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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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究採自願捐獻土地比例為申請變更總面積之百分之十,或按同比例依核准變更當年度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換算為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應於計畫書妥予敘明,並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五點規定,由申請人與當地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及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暨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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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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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日後建築量體對周遭環境之景觀衝擊,應於計畫書中增列建築量體之造型及色彩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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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未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前已違規營業,違反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部分,仍請地方政府依法查處。至擬變更用途後,其現有建築結構、樓板荷重、消防設備、通道、停車空間等項,仍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將來新建、改建時,並應自基地西側主要道路境界線退縮至少十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二分之一以上應予植栽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