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6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蘭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保護區、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為機關用地及部分機關用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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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61
案件id
MOIO4661-4-012-71b7e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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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一五一六八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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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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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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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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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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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應比照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之共通性決議,於計畫書內增列:「機關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規定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