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81-報告事項-第一案:行政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十八內字第二五三五五號令,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於法律或中央法規未修正前,調整都市計畫法等法規有關台灣省及台灣省政府主管或執行事項,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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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81
案件id
MOIO4681-2-002-3cb47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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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按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總統令公布之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法律及中央法規有關本省及省政府主管或執行之事項,於相關法規未修正前,由行政院依第一項職權業務調整移轉歸屬,以命令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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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都市計畫法等法規規定之台灣省及台灣省政府主管或執行之事項,業奉行政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十八內字第二五三五五號令,調整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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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此外,原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裁撤,該會及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四科人員與本部營建署整併,設置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下設營建管理、城鄉計畫、計畫審議、行政等四科,其中計畫審議科,負責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有關台灣省轄各縣(市)之鄉街、鎮計畫及細部計畫之審查幕僚工作,特提會報告。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