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六八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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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9-07-27

時間:09:30:00

地點:本部營建署第一、二會議室。

主席:黃主文楊寶發代

紀錄彙整:張瓊月

出席委員:委員:(詳見會議紀錄簿)。

出席單位:單位及人員:(詳見會議紀錄簿)。

案件:

宣讀事項
  1. 確認本會第四六七次會議紀錄。
報告事項 / 備案事項
  1. 第一案:行政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十八內字第二五三五五號令,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於法律或中央法規未修正前,調整都市計畫法等法規有關台灣省及台灣省政府主管或執行事項,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案。
審議事項
  1. 第一案:內政部為「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2. 第二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忠孝東路六段以北、縱貫鐵路以南、玉成街以東、台電倉庫以西所圍地區(南隆鋼鐵公司松山廠)』土地使用變更案」覆議案。
  3. 第三案:內政部逕為「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案」。
  4. 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5. 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湖子內地區都市計畫(市嘉南13線湖仔內至中庄段改善工程)(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河川區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部分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及部分河川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案」。
  6. 第六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綠地為高速公路用地)案」。
  7. 第七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部分綠地、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案」。
  8. 第八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9. 第九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鹽埕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10. 第十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豐原都市計畫(部分鐵路用地為公園用地)案」。
  11. 第十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清泉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臨時動議
  1. 第一案:監察院函請本部就目前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組成、聘派方式、審議作業流程等,是否足以使審議結果做到公正、客觀,具有公信力,防杜流弊之發生,及有無改進之必要等切實檢討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