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8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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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81
案件id
MOIO4681-4-006-e2f39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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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六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一四八四六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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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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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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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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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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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六日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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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陳委員博雅、許委員坤南、馮委員正民、黃委員世孟、施委員鴻志、夏委員正鐘、張委員元旭等,並由陳委員博雅擔任召集人。八、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六月四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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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豐廠為擴廠建設之需要,擬將毗鄰該公司位於潭子鄉大埔段大埔厝小段一二五—六地號土地原為農業區(四.四○六公頃)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尚符合「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則」規定,原則同意採納,惟應由該府與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經法院公證,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以利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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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陳東輝君 陳為渠所有座落大雅鄉三和段四六三地號土地零星工業區(編號:零工一一七)陳准予回復農業使用 准照原台灣省都委會審議類似案件意見辦理(俟取得環保單位污染清除證明後再另循法定程序辦理),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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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台中縣政府 將縣定古蹟「摘星山莊」變更為古蹟保存區 同意採納,並依據台中縣政府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八六府民俗字第三四五四八三號公告摘星山莊為縣定古蹟範圍部分劃定為古蹟保存區,及將擬變更土地地號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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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陳明雄君陳為准予將「機一」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一、機一用地自六十六年來劃設為機關用地至今,長期不予徵收,造成土地利用浪費及民眾權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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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機關用地係岸裡、社皮村之鄰里使用,而該二村之村里活動中心已闢建完成,據神岡鄉公所表示,該用地已無使用之必要,故無徵收計畫,並同意予以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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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經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則願無償捐贈百分四十五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併變更綜理明細表編號二十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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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黃秀年君等人 計畫區內崇德路向西延伸至神岡鄉(寬三十二公尺)不符實際,應俟擴大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才較周延完善(一)台中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並未規劃崇德路向西延伸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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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特定區計畫東西向道路系統已規劃有(1)台十甲線(2)雅潭路(3)台中生活圈二號計畫道路(八十米),且本計畫區北側尚有台中環線,故東西向道路系統尚具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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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變更計畫道路以零星、局部性之變更,相關主管機關均無明確財務計畫,故計畫道路應俟擴大本計畫區,並以台中生活圈交通系統作整體通盤檢討之規劃較為周延完善。 併變更綜理明細表編號十五辦理。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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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原台灣省政府住都處)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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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性部分(一)有關本計畫案內三處劃設古蹟保存區部分(社口林宅、摘星山莊及筱雲山莊),為維護整體環境景觀,應請台中縣政府另案研究該三處古蹟保存區附近四周之土地使用管制、獎勵及範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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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呂忠治君等人陳為「筱雲山莊」劃設為古蹟保存區乙節,依據行政院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台八十八文字第一九四一一號函送「行政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推動小組」第四次會議紀錄二、有關台中縣「筱雲山莊」案之指示事項,本案應依左列各點辦理,並請台中縣政府與神岡鄉公所妥與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溝通說明,以利執行,並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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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同意依照台中縣政府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八八府民俗字第一一七六三八號函公告指定「筱雲山莊」為縣定古蹟範圍地號土地,調整修正為古蹟保存區,並將擬變更之土地地號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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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筱雲山莊範圍內涉及道路變更而未指定為縣定古蹟之日式建築物土地部分,依上開行政院指示事項「如部分未能指定為古蹟,亦應循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具紀念性、藝術性之建築。」,爰同意採納規劃單位(原台灣省政府住都處)與會所提替代方案(如附圖表),將涉及日式建築物之道路用地變更為保存區,以保存維護古蹟之完整性,並將該計畫道路往東側偏移,偏移後增設之道路用地取得,併同變更道路邊側同地主所有之農業區為住宅區,其屬筱雲山莊呂氏家族所有土地及未登錄地以外部分,得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其抵價地發還比例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如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得改以同比例自願捐獻土地方式辦理,至計畫道路偏移後,須拆遷部分現有房舍部分,請需地機關妥予優惠補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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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項計畫道路往東側偏移幅度甚小,尚符合道路設計標準規定,應不致影響道路行車安全,惟應請規劃單位補充調整偏移後之該計畫道路曲率半徑及道路設計標準等數據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以消弭附近地區居民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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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於連接主二號計畫道路之東西向主三號計畫道路部分,建議中央或地方道路主管機關儘量優先籌措經費闢建之,以增加本地區鄰近道路之可及性與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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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案內劃設為宗教專用區部分,應比照本會第四一八次會議審議「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有關宗教專用區變更之左列決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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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經主管機關(台中縣政府)查明該寺廟確為依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有案者,原則同意就已明確取得使用同意書部分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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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寺廟如為原未取得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而補辦登記者,為利寺廟之輔導管理,原則同意就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並由主管機關會同規劃單位詳予查明確定範圍面積,其餘部分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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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雲山莊變更內容明細表單位:公頃原計畫 面積 新計畫 面積一 計畫區主二號及主三號計畫道路交叉口左側(零工五十右側) 保存區道路用地農業區農業區 一.六四○.○二八七○.○五八○.○三六 古蹟保存區保存區道路用地住宅區 一.六四○.○二八七○.○五八○.○三六 一、依據行政院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台八十八文字第一九四一一號函送行政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推動小組第四次會議紀錄二有關台中縣「筱雲山莊」案之指示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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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山莊業經台中縣政府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八八府民俗字第一一七六三八號函公告指定為縣定古蹟,故予以配合變更。 一、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所有權人部分,經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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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呂氏家族(○.○○四公頃)(二)台中農田水利會管有土地(○.○一一公頃)(三)未登錄地(○.○一八公頃)(四)田二二五—五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林李玉妹)(○.○二五公頃)二、台中農田水利會管有土地及田二二五—五地號土地被劃設為道路用地約為○.○一一公頃及○.○二五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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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計畫道路曲率半徑為85M,變更後計畫道路曲率半徑為1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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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二項土地所有權人及面積資料,尚需請台中縣政府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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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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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單位:公頃原計畫 面積 新計畫 面積一 變一、綜一 計畫年期 民國八十七年 民國一○○年 配合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目標年而予以調整。 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 變二、綜二 計畫人口 計畫人口六○、○○○人 計畫人口七二、○○○人 配合計畫目標年調整及現況人口之成長予以調整變更。 計畫人口調整為十萬人,以符實際人口成長,並請規劃單位更新計畫書人口資料及補強變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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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變三 神岡社口市二北側 住宅區○.七七古蹟保存區 ○.七七一、該址社口林宅係清代建物,經內政部評定為三級古蹟,列入保存範圍,故予以配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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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二月廿三日台七十五內民字第四六五三六七號函及市鄉規劃局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召開〝研商如何劃定台中縣神岡鄉社口林宅古蹟保存區之範圍及其鄰近交通系統配合變更案〞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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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照規劃單位所提左列修正意見通過(詳附圖),並將擬變更為古蹟保存區土地地號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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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口林宅三級古蹟全部範圍劃設為古蹟保存區,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古蹟保存區(○.一三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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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口林宅南側道路用地變更為廣場兼供道路用地使用(○.○五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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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口林宅西側道路用地變更為人行步道用地(○.○三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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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變四 計畫區東南側 農業區 六.八五 河川區 六.八五 一、配合水利處辦理大里溪整治工程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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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台中縣政府八十二年九月九日八二府工都字第一七四二一七號函辦理。 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 變五 機三│二南側 農業區 ○.○一 道路用地 ○.○一 一、依據潭子鄉公所八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八二鄉建字第一八八三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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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三之四號道路(頭張路)計畫寬度十二公尺與台中市已開闢之都市計畫道路(豐樂路)計畫寬度二十公尺之銜接。 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 變六 計畫區東南側農業區 農業區 四.一五 住宅區 四.一五 一、依據潭子鄉公所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八一鄉建字第一○二六七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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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三十一條),故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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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係屬農業區舊有聚落。其合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且現有居住人口已達二百人以上。 依照潭子鄉公所列席代表說明,該農業區為舊有聚落房舍密集地區,如變更為住宅區,依照行政院81.7.28台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示「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之規定辦理區段徵收,惟辦理區段徵收確有困難,且原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已可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申請作住宅使用,田地目土地得興建農舍,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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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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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變七 零工84南側 零星工業區 ○.○三 住宅區 ○.○三 一、該址位於零星工業區84南側,因零星工業區係依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地籍資料為準,並未包括該二筆土地(潭子鄉大埔厝段大埔厝小段一二五之一○、一一地號)。惟都市計畫圖將該二筆土地亦劃為零工84,致分區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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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二筆土地台中縣政府亦已以住宅區核發建照。(使用執照號74.4.1柒肆字第伍零伍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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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零工84南側係緊臨住宅區,故予以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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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 變八 計畫區南側廣場兼停車場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四 道路用地 ○.○四 本路段東西向為S型路,為利交通之安全與順暢變更部分廣場兼停車場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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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 變十、人28 計畫區南側5號道路 農業區 ○.六五 道路用地 ○.六五 一、本5號道路(計畫寬度十二公尺)為大雅鄉與台中市北屯區重要之連絡道路,且大雅都市計畫台中市都市計畫之銜接道路路寬為二十公尺,為使道路連貫,配合現有計畫道路儘量兩邊平均拓寬為二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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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5號道路南段之右側係為本特定區計畫之住宅區(現況已興建房屋),左側為台中市都市計畫之農業區,為避免拆遷現有房屋,本段建議由台中市都市計畫配合變更為二十公尺之計畫道路。 與大雅都市計畫交界處之變更詳如圖六。 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 變十一 計畫區 工業區 一一二.六七 乙種工業區 一一二.六七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指定工業區使用類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使用。 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一 變十二 計畫區南側頭厝地區 住宅區道路 ○.○六○.○○ 道路用地住宅區 ○.○六○.○○ 配合本特定區下水道系統規劃,故劃設道路連接至現有灌溉溝渠,俾利興闢下水道。 據台中縣政府及潭子鄉公所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變更土地已發照建築,如變更道路用地範圍,須拆遷建築物,為免影響民眾權益,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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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變十三 計畫區西側次4-5號道路南側 工業區 ○.○七 道路用地 ○.○七 配合本特定區下水道系統規劃,故劃設道路連接至現有灌溉溝渠,俾利興闢下水道。 同新編號第十一案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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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變十四、人7 文小二北側機關二│二 機關用地住宅區 .○三○.○一 住宅區機關用地 .○三○.○一 一、配合台灣省議會八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專案調處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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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社口派出所土地權屬範圍調整變更為機關用地(社口段424-44地號),民有地部分則變更為住宅區(社口段424-45、47地號)。 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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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變十五 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未訂 增訂 依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府建四字第一六一四九號函示,依規定應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而未訂定者,應予補充規定(詳見附錄)。 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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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變十六 高速公路兩側 農業區零星工業區 九.一七○.○一 道路用地道路用地 九.一七○.○一 一、配合崇德路向西延伸經高速公路、民生路至神岡鄉與大雅鄉交界處,俾與神岡擴大都市計畫之和平路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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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解決神岡鄉東西向交通問題及紓解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交通量,故增設一條東西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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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寬度為三十二公尺。 按本案擬增設之東西向道路路線範圍未納入公開展覽計畫草案,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評估確認有增設該聯絡道路之必要及經費無虞時,再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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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變十七 文小三北側 農業區○.七九道路用地○.七九配合住都處辦理台中生活圈道路系統計畫之二號道路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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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照規劃單位及台中縣政府所提左列修正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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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區變更為道路部分,原公展擬變更面積為○.七九公頃,惟據台中縣政府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一四五八七號函申請逕為變更計畫範圍面積,應修正為○.八六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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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部分工業區為道路用地。(○.一八公頃)三、變更部分鐵路用地為道路用地。(○.○五公頃)十七 變十八 文小五南側 農業區 ○.八九 道路用地 ○.八九 為便利東寶國小南側學童就學之需,儘量依現有道路劃設十公尺之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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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潭子鄉公所列席代表說明,擬劃設十公尺之計畫道路用地須協調地主捐獻土地或徵收兩旁土地,取得土地困難,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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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變二十人6 機關三│一 機關用地(供頭家鄰里使用) ○.二五 機關用地(供派出所、活動中心使用) ○.二五 頭家厝地區近年來發展迅速,人口激增,增加機關容許使用(派出所),俾興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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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九 變廿六 計畫區北側 農業區 一.五八 道路用地 一.五八 配合神岡鄉公所建議並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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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十 綜十 計畫區內 行水區 ○.五八 河川區 ○.五八 依照內政部七十九年三月廿八日台(七九)內營字第七七○七九二號函規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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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十一 人21 公兒5-2東側 道路用地住宅區 .○三○.○三 住宅區道路用地 .○三○.○三 陳情人已取得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同意,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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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圖七。 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十二 人26 文小4西南側 農業區 ○.四八 宗教專用區 ○.四八 依台中縣政府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府工都字第二八八八六八號函送寺廟登記證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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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綜合性決議文(三)辦理二十三 逾人66-1 零工七十八 農業區 ○.○一 零星工業區 ○.○一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八十四營署都字第一○三○九號函轉經濟部工業局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工(八四)五字第○一六四二一號函查復略以:「本案...其間夾有一一○九│六號國有畸零土地,業於八十一年間由陳情人藍清華君取得所有權,基於土地整體利用及協助興辦工業人興辦工業之考量,該一一○九│六號畸零土地,宜一併由陳情人設廠使用。」二、1109-11及1105地號亦為夾雜於零工78內,面積僅三五平方公尺,予以配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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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鄉社南段1109-6、11、1105地號 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十四 逾人17 計畫區東側 農業區 ○.一九 道路用地 ○.一九 一、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九三次會審議「變更潭子都市計畫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時,決議將該計畫第八號道路西移至本計畫農業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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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範圍土地為相同土地所有權人。 詳圖八。 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十五 逾人20 市5-1北側 道路用地 ○.○五 住宅區 ○.○五 一、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變更範圍及兩側均屬同一所有權人,不影響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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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鼓勵建築基地大面積整體規劃亦兼顧公平合理原則。 除附帶條件應修正為「地主自願捐贈擬變更面積百分四十五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予鄉公所,及得以代金(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方式折算繳納,並應與鄉公所簽訂協議書經法院公證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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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應捐贈變更面積30%為公共設施用地予縣政府,並得以捐贈代金(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方式折算繳納,否則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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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逾人25 零工72兩側 農業區 ○.一八 零星工業區 ○.一八 台中縣政府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府工都字第二八八八六八號函,查核符合「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規定予以變更。 神岡鄉三角子段199-30地號 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十七 逾人31 機關1 機關用地(供鄰里中心使用) ○.一六 機關用地(供興建老人活動中心使用)住宅區 ○.○七○.○九 依據台中縣政府八十七年八月七日邀集有關單位針對計畫區內機關用地之使用專案研商結論及考量人民權益。 除附帶條件應修正為「應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捐獻方式提供擬變更百分四十五土地作為機關用地興建老人活動中心使用。應俟提供作為機關使用之土地登記為神岡鄉公所所有後始准發照建築,並應由地主與鄉公所簽訂協議書經法院公證納入計畫書內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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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地主應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捐獻方式提供45%土地作為機關用地興建老人活動中心使用。應俟提供作為機關使用之土地登記為神岡鄉有後始准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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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逾人37 機關2-3西側 農業區 ○.○三 機關用地 ○.○三 土地所有權人已同意將產權捐贈予鄉公所,作三角村社區活動中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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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註:1.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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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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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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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六點自來水事業用地及機關用地部分,應比照本部都委會第四四二次會議之共通性決議,增列「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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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八點第二款「建築物提共物分樓地板面積...」等文字錯誤部分,應訂正為「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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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編號 陳情人 陳情建議內容摘要 本會決議一 呂忠治君等人 陳情將筱雲山莊劃定為古蹟保存區,其理由說明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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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筱雲山莊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經台中縣政府邀集專家學者評鑑認為具有「省定古蹟」價值,其範圍包括神岡鄉三角仔段一九六地號建物(宅第本體、門樓、筱雲軒)、二四五及二四五之一地號日式建築、一九六地號建物及一九一地號圍牆內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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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嗣經台中縣政府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八八府民俗字第一一七六三八號函公告指定為縣定古蹟。 併綜合性決議文(二)辦理七 謝繼潭君等人 陳為筱雲山莊範圍內日式建築物土地涉及主二號計畫道路(三角村大豐路)變更部分,建請維持原計畫道路推動施工開闢,勿因筱雲山莊被劃設為古蹟保存區而更改計畫路線,影響附近民眾權益 併綜合性決議文(二)辦理八 佛光山寺代表人:釋心定 陳張白玉君、張謝阿蕊君二人渠有豐原市豐社段693、694、695、696、700、701、702及703等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零星工業區及農業區,為配合佛光山豐原道場興建需要,陳、張二君將上開土地無償提供佛光山興建豐原禪淨中心,並由佛光山寺(代表人:釋心定)陳情准予變更為寺廟專用區 按本案未經宗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周邊土地均為零星工業區,擬將部分零星工業區及農業區陳請變更為寺廟專用區,二者土地使用分區相容性不高,區位不佳,未便採納,並請另覓適當地點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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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星山莊變更內容明細表單位:公頃原計畫 面積 新計畫 面積一 零工一三四左側 農業區 ○.八○ 古蹟保存區 ○.八○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八八住都市第五○○一一五號函暨台灣省建設廳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召開「研商『為配合台中縣潭子鄉摘星山莊土地取得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所辦理之都市計畫變更,是否尚需要繼續辦理』案」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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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山莊業經台中縣政府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八六府民俗字第三四五四八三號函公告指定為縣定古蹟,故予以配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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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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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陳情意見部分編號 陳情意見 本會決議一 原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本(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八八建四字第○一七五七號函轉陳樹美君陳為豐原市車路墘小段九四之五等二十一筆地號土地興建二十戶「青青校墅」社區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承建「青青校墅」社區申請人持偽造稅籍證明文件據以申請地目變更為「建」地目,並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農業區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申請興建三層樓住宅樓房售予陳君等,致使陳君等善意第三人遭致損失,全案刻正訴訟中,因係屬私權糾紛情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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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下午立法委員許榮淑國會辦公室執行長詹清池、台中縣議員林竹旺、神岡鄉鄉民代表謝繼潭君及地主代表等七人到署陳為筱雲山莊範圍內日式建築物土地涉及主二號計畫道路(大豐路)變更部分,建請維持原計畫道路施工,反對本會專案小組建議之主二號道路往東側偏移替代方案,併陳請准予與會說明案情 併綜合性決議文(二)辦理三 本(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筱雲山莊管理委員會呂忠治、呂立聰君等人陳為「筱雲山莊」古蹟保存案,建請比照霧峰林家、彰化節孝祠等多數案例辦理道路計畫變更、合理補償拆遷戶,以完整保存古蹟,並檢附相關資料到本部營建署,及請准予列席說明案情 併綜合性決議文(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