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8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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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81
案件id
MOIO4681-4-010-2fe1c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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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第五三五次、十月八日第五三八次、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四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七五七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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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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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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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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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本案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計四十五案,牽涉廣泛,且涉及觀光資源發展及環境保育等重大課題,案情複雜,爰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後,先行由本會陳委員博雅、歐陽委員嶠暉、許委員坤南、馮委員正民、李委員威儀、陳委員銀河、倪委員世標、林委員大煜、汪委員桂生等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陳委員博雅擔任召集人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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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赴現場勘查,並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十月三十日、十一月七日、十一月二十日、十二月五日、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召開共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後,已就本通檢案全案之檢討變更內容,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特提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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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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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六日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及審決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俟獲致具體意見再行提會討論者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先行報院備案公告發布實施,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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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台電公司函為核四廠建廠之進出水口管道工程需要,逕向本部建議擬將本特定區計畫部分公園用地、農業區、綠帶檢討變更為「核能電廠用地」,部分海域資源保護區劃設為「核能電廠使用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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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現有核四廠用地之範圍,係於民國七十年核定劃設,嗣後始經納入擬定本特定區計畫案內於七十一年間發布實施;本案台電公司建議變更內容,係位於上開核能電廠用地範圍外之鹽寮公園及海域資源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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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核四廠建廠計畫係屬國家重大建設,即若國家之能源發展政策有檢討之需要,應非屬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權責。是以,除本建議變更案所涉之能源政策、環保、觀光發展、漁民漁業權、核四廠建廠執照、文化遺址等各項課題,應於計畫書中詳予分析敘明,以杜紛爭外,基於配合國家核能發展政策之立場,本建議變更案之處理方式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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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檢案內擬劃設三處「宗教活動許可區」部分請規劃單位(台灣省政府住都處)會同本三處申請人,就左列第3、4、5、6點釐清辦理完竣並據以修正擬變更範圍(以申請人提供之地形圖為準,如有錯誤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面積、計畫內容後,提送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再另案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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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並配設百分之四十之公共設施,並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一、本案暫予保留,俟台灣省政府會同台北縣政府將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範圍,考量如劃設為住宅區,並規劃適當之計畫道路,徵詢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捐獻計畫道路之意願後,再另案提會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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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核能電廠用地部分,暨擬變更部分海域景觀保護區為「核能電廠使用區」部分,係擬從公園底下及海域下設置核四廠之進出水口設施,並無變更為「核能電廠用地」或其他土地使用分區之必要,爰請依台灣省都委會八十六年十月八日第五三八次會議決議之意旨及左列附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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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設置進出水管線設施時,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漁業法、環保及水保等有關規定辦理,並就有關景觀與遊憩部分,應先報經本風景特定區主管機關核准後始能動工;工程完工後並應妥予植栽美化,以維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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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增列「公園用地之地下及海域資源保護區內,得設置進出水設施」等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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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核能電廠用地部分,及擬變更部分綠帶為核能電廠用地部分(計二處),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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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擬檢討變更部分景觀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地質保護區、青年活動中心區為「宗教活動許可區」(詳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二、二十七、三十八案),暨擬訂定相關開發許可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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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定相關開發許可制部分按本計畫區係屬國定風景區,應以景觀資源及自然環境保育為計畫目標,以利資源之永續利用及發展,並維觀光及國民旅遊之品質。有關擬設立一開發許可制,以鼓勵促進本計畫區發展宗教活動乙節,與上開計畫目標不符,應依個案實際情況評估可行後,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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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登記為財團法人,其事業計畫應先行經中央宗教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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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範圍土地如有屬非自有地或公有地者,應由申請人先行協調取得該土地使用同意變更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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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變更範圍應依「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四十之地區,以作為生態綠地及無建築行為之開放性公共設施為限」、「取得土地使用同意變更文件及自有產權」、「景觀保護區、地質保護區不得計入申請變更使用面積」等原則,重予檢討修正,並請本檢討案規劃單位(台灣省政府住都處)給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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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後之名稱「宗教活動許可區」應修正為「宗教活動專用區」,並考量三處變更案實際發展需求及個別使用性質差異,訂定左列建蔽率及容積率等規定,其餘相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請規劃單位會同申請人訂定。此外,宗教活動專用區是否應有最小開發規模限制,及重新檢討本案景觀保護區區位問題,請併同研提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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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二案,建蔽率不得超過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六○%。變更範圍內僅得設置八公尺寬道路,道路兩側外得再劃設二公尺寬綠地,惟為闢建及管理需要,併劃設為「宗教活動專用區」,僅得供道路及綠地使用,不得計入法定空地。至於現有道場部分,如該地區現有土地及建築物經主管機關查核確保安全無虞,及屬未合建築法相關規定之違規部分予以依法懲處後,可酌予考量陳情人所提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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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二十七案,建蔽率不得超過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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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三十八案,建蔽率不得超過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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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符合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示原則同意免以區段徵收辦理之本部所訂七項原則之一(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公益事業或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者),惟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贈回饋措施,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合社會公平及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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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依「宗教活動專用區」發展需求及特性,於該專用區內自行規劃設置足敷因開發行為衍生所需之出入道路、公共停車場、公園、綠地、廣場、消防、污水處理廠等環保設施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面積不得低於申請變更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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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於開發前,先行完成環評及水保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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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左列靈鷲山宗教活動專用區及南雅地區宗教活動專用區申請人代表列席本會第四六二次會議陳情意見,併請本會專案小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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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鷲山宗教活動專用區申請人基於現有道場之不可替代性、坡度條件符合政府坡度管制政策(依十公尺乘十公尺坵塊計算,既有建物多位於三級坡以下)、地質條件良好等由,建議將現有道場部分變更為宗教活動專用區。此外,現有道場北側一般保護區鑑於本區為濱海公路之重要景點,彌補現行一般保護區管制之不足,嚴禁一切破壞地形、地貌之開發行為,建議變更為景觀保護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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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雅地區宗教活動專用區申請人陳情本基地北側鄰濱海公路部分,原計畫規劃為地質保護區,然該地區地勢平坦,且與北側住宅相連接,應無作為地質保護區之必要,為求規劃範圍之連貫性及連絡道路之延續性,請同意將部分地質保護區變更為宗教活動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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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為本計畫區內陳情劃設遊樂區、旅館區者眾,爰擬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增訂「旅遊開發許可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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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計畫區係屬國家級風景區,首應注重景觀資源及自然環境之保育,以利觀光資源之永續利用與發展,在原計畫旅遊活動分區之發展課題(如遊樂區及旅館區開闢率偏低問題)未予釐清之前,應取消本案擬增訂之「旅遊開發許可區」,並建議有關本計畫區未來旅遊活動之發展,應由本風景區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本於權責,從未來發展遠景、發展總量管制及經營管理手段上,妥予作整體規劃考量;如有變更都市計畫之需要,應循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方式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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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妥善解決原計畫遊樂區及旅館區開闢率偏低問題,應於計畫書內增訂「如本通檢案發布實施後五年內尚未動工開發,應予專案檢討變更為非建築用地(如保護區)」之規定,以促進遊樂區及旅館區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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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檢討修訂部分(詳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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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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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逕向本部陳情或建議意見部分(詳附表二)。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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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依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規劃單位(原台灣省政府住都處)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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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有關擬檢討變更部分景觀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地質保護區、青年活動中心區為「宗教活動許可區」(詳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二、二十七、三十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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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規劃單位(原台灣省政府住都處)會同本三處申請人,於本案重行報請內政部核定前,就左列各點釐清辦理完竣,並據以修正擬變更範圍(以申請人提供之地形圖為準,如有錯誤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面積、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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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登記為財團法人,其事業計畫應先行經中央宗教主管機關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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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範圍土地如有屬非自有地或公有地者,應由申請人先行協調取得該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公地管理機關之土地使用同意變更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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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變更範圍應依「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除供作必要之連通道路及綠地外,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四十之地區,以作為生態綠地及無建築行為之開放性公共設施為限」、「取得土地使用同意變更文件及自有產權」、「景觀保護區、地質保護區不得計入申請變更使用面積」等原則檢討修正。此外,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之可建築基地,應以虛線標示於計畫圖上(可建築基地實際範圍仍以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圖說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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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後之名稱「宗教活動許可區」應修正為「宗教活動專用區」,並考量三處變更案實際發展需求及山坡地不宜大規模開發等因素,訂定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簷高限制、容許使用項目及應加強景觀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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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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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道場部分,原則同意變更;該地區現有土地及建築物應經主管機關查核,以確保安全無虞,違規部分並應依建築法之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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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範圍內僅得設置八公尺寬道路,道路兩側外得再劃設二公尺寬綠地,惟為闢建及管理需要,併劃設為「宗教活動專用區(供道路及綠地使用)」,僅得供道路及綠地使用,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並由申請人依據山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重新檢討規劃。惟為避免造成大量之整地行為,影響山坡地水土保持與安全,區內既有道路部分,同意依現況改為設置六公尺寬道路,道路兩側外得再劃設二公尺寬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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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二項及因基地畸零刪除四塊建議變更地點外,其餘原則同意依財團法人世界宗教博物館發展基金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靈宗字第八八二○○九號函檢附計畫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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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世界宗教博物館發展基金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靈宗字第八八二○○七號函建議於計畫書明訂擇定區位適當且方便當地居民使用之I區內,提供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至少百分之五之室內公益性空間,以及景觀保護區責成由陳情人負起日後之管理維護責任,以確保該區域整體環境之品質與安全乙案,鑑於前開室內公益性空間之使用面積、性質、範圍,應由開發者另行與當地縣政府或鄉(鎮)公所議定之,以及指定陳情人負責管理維護景觀保護區,非屬本會職權等由,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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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二十七案,有關申請人建議將地質保護區變更為宗教活動專用區(○.一八公頃),供出入道路使用乙節,應依前開處理原則,變更範圍內僅得設置八公尺寬道路,道路兩側外得再劃設二公尺寬綠地,併劃設為「宗教活動專用區(供道路及綠地使用)」,僅得供道路及綠地使用,不得計入法定空地,其餘原則同意依聖家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八八聖家泰-工字第○○○一號函檢附計畫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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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細表編號第三十八案,原則同意依兩真宮籌建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三日八八兩真字第八八○五○三○一號函檢附計畫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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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符合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示原則同意免以區段徵收辦理之本部所訂七項原則之一(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公益事業或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者),惟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贈回饋措施,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合社會公平及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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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依「宗教活動專用區」發展需求及特性,於該專用區內自行規劃設置足敷因開發行為衍生所需之出入道路、公共停車場、公園、綠地、廣場、消防、污水處理廠等環保設施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面積不得低於申請變更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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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於開發前,先行完成環評(其中建築物高度與山陵線關係,應列為重要審查項目)及水保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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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宗教活動專用區是否應有最小開發規模限制問題,鑑於擬變更範圍已剔除坡度陡峭土地,並已修正擬變更範圍,無需再規定最小開發規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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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重新檢討本案景觀保護區區位問題,除申請人原擬變更之自然公園及其與原景觀保護區間地區,同意變更為景觀保護區外,其餘如有變更為景觀保護區之必要者,請規劃單位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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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條文第四條乙種旅館區之檢討修訂案部分,考量交通部觀光局列席代表說明當地旅遊特性、遊客住宿需求、業者投資意願及獎勵投資等因素,並依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意旨,將乙種旅館區之最大建蔽率提高為四○%,最大容積率仍維持為一○○%,並增列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及簷高不得超過十二公尺之限制,以及由開發者負責興建完成申請開發土地面積至少五%之公共停車場,提供公眾使用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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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通檢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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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備註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五公三南側農業區(9.48)住宅區(9.48)該地區居住人口已達二百人以上,且集居面積亦達一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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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臨臺二號省道,交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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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以符實際需要。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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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本案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範圍以外地區,基於風景特定區計畫不宜鼓勵引進居住人口,且農業區之「建」地目土地原已容許作住宅使用、「田」地目土地得申請興建農舍,維持原計畫。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