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81-審議事項-第一案:內政部為「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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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81
案件id
MOIO4681-4-003-f792d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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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內政部為執行淡海新市鎮開發計畫,因應實際開發執行需要及本會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三八二次會議審決「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第二期細部計畫)案」決議略以:「七、--為應淡海新市鎮整體發展需要,並達公平負擔原則,大屯高爾夫球場使用範圍土地應予列入八十五年度淡海新市鎮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重新檢討可否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包括住宅區、商業區及必要公共設施用地)並列入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開發。八、本新市鎮實際開發期區係由開發單位依實質發展需要次第訂定,原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不切實際,建議由開發單位依實際開發期區之範圍,於八十五年度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重新研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爰經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二八二八號函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台北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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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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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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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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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至十月二十九日止,分別於台北縣政府、淡水鎮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正,假淡海新市鎮業主辦公室舉辦說明會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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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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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六日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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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陳委員博雅、許委員坤南、馮委員正民、黃委員世孟、李委員威儀、歐陽委員嶠暉,夏委員正鐘、張委員元旭等,並由陳委員博雅擔任召集人。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五月十八日、五月二十八日、六月九日召開四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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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規劃單位草案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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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滿足新市鎮停車空間需求,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者,得作停車場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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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油站專用區部分,除變更案第五十六案文小九西南側之加油站用地,因位屬綜合示範社區範圍,已辦理配地作業,及變更案第四十案原加油站用地,統一調整土地使用分區名稱,准予通過外,其餘維持原計畫,惟為維護環境品質,避免影響交通,應請規劃單位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以面積至少劃設三○○○平方公尺及距主要道路五○公尺以上二項原則檢討調整或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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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訂本計畫沿主要道路之學校用地將來開發建築時,應有適當退縮始得申請建築,予以綠化隔離,以避免交通噪音之干擾,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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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尚未開發地區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針對本新市鎮整體都市及鄰里空間結構、道路系統、公園綠地、開放空間系統、學校區位、公共設施項目、公用事業、產業引進需求等,再作深入研究檢討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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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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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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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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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開發單位建議增列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四)。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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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 位置 變更內容 面積(公頃) 變更理由 本會決議原計畫 新計畫1 計畫範圍及面積 面積一七五九.四三公頃 面積一七五六.三一公頃 為利建築管理和配合建物範圍調整,排除新鎮範圍外。 准予通過。2 計畫全區 三期三區 三期七區 一七五六.三一 考量新鎮開發主體之人力、財力負擔等,予以配合調整。 准予通過。3 綠(一)南側新埔工專北側 住宅區 車站專用區 二.七四 配合台汽、淡水、指南、三重、新店等家客運公司需要,以供車輛停放、維修及轉運使用。 准予通過。4 綠(一)南側新埔工專北側 住宅區 捷運機廠用地 四.四六 配合捷運機廠設置需要,以供維修、調度使用。 准予通過。5 新埔工專北側 住宅區 變電所用地 ○.一一 依台電公司業務需求配合調整增劃變一用地。 准予通過。6 新埔工專西側 住宅區 鄰里商業區 二.七○ 一、配合「淡海新市鎮都市設計主要計畫」案建議。二、配合未來發展需要。 擬變更位置毗鄰新埔工專,區位不適,維持原計畫。7 私立新埔工專(淡水鎮新埔子小段一一七-四及一一七-五地號等) 私立新埔工專用地。 私立新埔工專用地。 ○.一五 一、依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台八六內字第四四○八六號函核定同意讓售,本次檢討配合增列該兩筆國有土地為私立新埔工專用地,以利學校教學運作。二、該二筆土地位於校區內,為狹長之水利地將影響學校之完整性。 准予通過。並應增列擬變更範圍土地地號面積分為一一七-四地號:七四六平方公尺;一一七-五地號:七四七平方公尺。8 文中(一)西側 住宅區 藝術文化專用區 四.五○ 配合都市設計及提供文化藝術活動和產業空間之發展需要。 准予通過。並應增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為:一、藝術文化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二、藝術文化專用區得為左列之使用:(一)供居住、文化、商業和運輸等相關活動及設施使用。(二)供設置文化教育和休閒遊憩,並兼具大型表演展覽及休憩、產品買賣等商業行為使用。9 文中(一)南側 車站 行政區 ○.五六 配合未來發展需要,兼供車站使用。 准予通過。10 文中(一)東側 住宅區 電信事業用地 ○.三六 配合都市電信設施需要。 准予通過,惟名稱應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11 文中(一)南側 住宅區 公園用地 八.一五 增加都市藍帶綠化空間,配合後州子溪劃設河域公園。 准予通過。12 文中(一)西南側住宅區 文小用地 三.一四 配合未來發展需要和鄰里單元劃設。 除文小位置應調整至計畫九號道路東側外,其餘准予通過,並依決議文三辦理。13 十九號道路 道路用地文小用地鄰里商業區道路用地住宅區 住宅區園道用地園道用地園道用地園道用地 一.六六○.○一○.三六二.五四二.八四 配合都市設計調整一九號道路。 准予通過。14 文小(一)北側 住宅區 鄰里商業區 一.一四 一、配合「淡海新市鎮都市設計主要計畫」案建議。二、配合未來發展需要。 准予通過,惟應於該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載明適當退縮建築之規定,以利商業活動。15 文小(一)西側 住宅區 機關用地 ○.四○ 配合劃設社區鄰里活動設施。 准予通過。16 文小(一)西側 住宅區 道路用地 ○.六六 配合都市設計及未來發展需要。 准予通過。17 公(一)西側 住宅區道路用地 園道用地海濱遊憩區 ○.五五○.五五 配合調整第一期發展區一號道路位置。 准予通過。18 公(一)西側 住宅區 加油站專用區 ○.一六 配合都市加油設施需要。 併決議文二辦理。19 公(一)東南側 住宅區 加油站專用區 ○.二三 配合都市加油設施需要。 併決議文二辦理。20 公(一)南側 住宅區 公園用地 二.九八 增加都市綠化空間,配合州子溪劃設河域公園。 准予通過。21 公(一)南側 住宅區道路用地工業區 道路用地住宅區道路用地 一.四六○.一二○.四七 配合都市設計及十九號道路調整後增加劃設。 准予通過。22 第三期發展區南側 道路用地工業區 產業專用區產業專用區 ○.六○三二.九九 一、配合第一期發展區道路位置調整而變更。二、為促進新鎮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和引導新鎮人口。 准予通過。23 第三期發展區南側 工業區 公園用地 一.一七 依未來發展需要配合下奎柔山溪劃設河域公園。 准予通過。24 第二期發展區北側變(二)北側 道路用地工業區瓦斯用地 非都市土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 ○.五四○.三五○.○三 為利於建築管理和配合建物範圍調整,排除新鎮都市計畫區外。 准予通過。25 變(二)北側 道路用地住宅區 公園用地公園用地公園用地公園用地 ○.二五○.一○三.七五一.五五 增加都市藍帶綠化空間,配合下奎柔山溪劃設河域公園。 准予通過。26 瓦斯用地東南側 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 ○.三三○.○一○.三六 配合都市設計調整道路位置。 准予通過。27 體育場東側 工業區 變電所用地 ○.二三 依台電公司業務需求配合調整增劃變二用地。 准予通過。28 第二期發展區北側 道路用地道路用地產業專用區 ○.七七○.七七六二.九一 一、配合劃設下奎柔山溪河域公園調整道路位置。二、為促進新鎮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和引進人口以及提高土地利用價值。 准予通過。29 公(九)北側 住宅區 文高用地 三.七○ 應未來高中生就學需要並調整原文高一用地位置。 准予通過,並依決議文三辦理。30 公(九)西側 公園用地 變電所用地 ○.一三 依台電公司業務需求配合調整增劃變四用地。 准予通過。31 公(九)用地 公園用地 體育公園用地 二五.二○ 應市民運動及休閒需要,調整公(九)用地為體育公園。 准予通過。32 體育公園南側 高爾夫球場專用區 高爾夫球場專用區 配合增列原主要計畫之高爾夫球場專用區地籍產權漏列部分,包括淡水鎮林子段一一二八│五地號等五十四筆土地。 准予通過。33 文中(七)北側 住宅區 變電所用地 一.七四 依台電公司業務需求配合調整增劃變五(超高壓變電所)用地。 准予通過。34 文高(三)西南側 住宅區 機關用地 ○.三四 配合劃設社區鄰里活動設施。 准予通過。35 文中(七)西側 住宅區機關用地 ○.三七 配合劃設社區鄰里活動設施。 准予通過。36 公(十九)南側 住宅區 文中用地 三.二一 應未來國中生就學需要,配合鄰里單元劃設。 准予通過,並依決議文三辦理。37 計畫區南側 住宅區道路用地 非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 一.九二○.一二 為利建築管理和配合建物範圍調整,排除新鎮範圍外。 准予通過。38 瓦斯用地東側 道路用地工業區加油站用地 住宅區道路用地道路用地 .二四.二三.○二 配合淡水鎮義山里農村改善示範村之核定範圍調整計畫道路。 准予通過。39 瓦斯用地東側(淡水鎮下圭柔山段152-5地號等土地) 原區段徵收範圍 排除區段徵收範圍外 配合行政院農委會推動農宅改善示範村計畫。二、本案因係配合中央政策完成開發,應須配合劃設公共設施並捐贈當地地方政府,始得排除區段徵收範圍外。 准予通過。其中變更範圍應以行政院農委會核定之示範村土地產權範圍為準。40 瓦斯用地東側 加油站用地 加油站專用區 ○.二八 統一調整加油站用地使用分區名稱。 准予通過,並依決議文二辦理。41 公(一)南側 海濱商業區住宅區道路用地 公園用地公園用地公園用地 二.八二三.五二○.三六 增加都市藍帶綠化空間,配合州子溪劃設河域公園。 准予通過。42 文小(二)西側 住宅區 產業專用區 五.九六 配合未來產業發展需要,劃設供科技工業使用。 准予通過。43 公(二)西側 住宅區 醫療專用區 二.六一 配合既有醫療設施劃設。 准予通過。44 醫專(一)西南側住宅區文小用地二.二七應未來小學生就學需要,配合鄰里單元劃設。 准予通過,並依決議文三辦理。45 一三和一九號道路 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文高用地文小用地文小用地公園用地中心商業區文高用地公園用地電信事業用地文中用地園道用地園道用地園道用地園道用地園道用地園道用地園道用地文小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 一.二○三.六九○.七二○.○六○.四八九.七二○.九○○.五四○.七二○.四八○.八四○.二四○.三六○.○一○.○一○.○一○.○一○.○一 配合都市設計調整計畫道路位置。 准予通過。46 文中(三)北側 海濱商業區住宅區文高用地文高用地 公園用地公園用地公園用地住宅區 ○.七二九.二五一、四七一.一八 增加都市綠化空間,並配合下奎柔山溪劃設河域公園。 准予通過。47 垃圾焚化爐用地北側(機三用地) 垃圾焚化爐用地機關用地垃圾焚化爐用地 機關用地垃圾焚化爐用地綠地用地○.二九○.一四一.七五 調整機關用地位置,及配合擴大填海之堤防部分為綠地。 除計畫圖標示變更綠地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並依機關用地實際需求增加部分垃圾焚化爐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外,其餘准予通過。48 污水處理廠用地西南側(機二用地) 機關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綠地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 污水處理廠用地機關用地機關用地綠地用地 ○.九九○.七九.三六二.三五 調整機關用地位置,及配合擴大填海之堤防部分為綠地。 除變更綠地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並依機關用地實際需求,增加部分污水處理廠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外,其餘准予通過。49 一號道路(至機一南側) 道路用地園道用地 二三.七○配合都市設計調整。 准予通過。50 公(二)西側文高(二)東側公(八)東側 住宅區住宅區住宅區 機關用地機關用地機關用地 ○.四一○.三八○.四九 配合劃設社區鄰里活動設施。 除文高(二)東側之機關用地,因區段徵收計畫已辦理配地作業應予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准予通過。51 文小(二)西側公(八)西側 住宅區住宅區鄰里商業區 文中用地文中用地文中用地 二.三○一.八六○.八九 應未來中學生就學需要,配合鄰里單元劃設。 准予通過,並依決議文三辦理。52 文中(五)南側 住宅區 鄰里商業區 ○.九八 配合都市設計調整。 准予通過。53 公(八)用地東側 住宅區 文小用地 二.六○ 配合都市設計調整文小八用地。 准予通過,並依決議文三辦理。54 公(八)用地東側 住宅區 公園用地 ○.二三 配合都市設計調整。 准予通過。55 公(八)東側 住宅區鄰里商業區 二.七九一.二一一.一三 配合都市設計及都市醫療設施需要。 准予通過。56 文中(三)東側文小(九)西南側 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 加油站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 ○.一七○.一八 統一調整加油站使用分區名稱。 准予通過,並依決議文二辦理。57 文小(六)用地南側 住宅區 綠地用地 四.六一 配合都市綠化需要及都市設計 准予通過。58 文小(六)用地 文小用地文小用地住宅區 公園用地住宅區文小用地 ○.六四○.五九○.六九 配合未來發展需要及都市設計 准予通過,其中文小用地並依決議文三辦理。59 文小(六)用地西側文高(二)用地南側文高(二)用地東南側 住宅區住宅區住宅區 廣場用地廣場用地廣場用地○.二八○.一五○.二三 配合保存區整體都市設計及都市開放空間需要。 准予通過。60 文高(二)用地南側 河川區文高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住宅區 道路用地道路用地住宅區綠地用地河川區綠地用地 ○.一○○.一八○.一三○.○四○.○二○.一五 配合都市設計需要。 准予通過。61 公(七)用地東側 住宅區 公園用地 二.二五 配合都市設計增加都市綠化空間需要。 准予通過。62 公(八)用地至自來水事業用地間之綠地 住宅區 綠地用地 二.五二 配合都市設計增加都市綠化空間需要。 准予通過。63 自來水事業用地南側 住宅區 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 ○.五四 為利建築管理和考量建物範圍,調整都市計畫範圍線至水源路南側境界線。 准予通過,恢復為原非都市土地管制用地編定。64 綠(四)至公(五)間 住宅區停車場用地 廣場用地廣場用地廣場用地廣場用地廣場用地 一.七七一.一三○.一六○.一四○.一四 一、配合都市設計增加都市開放空間需要。二、配合變更廣場用地部分,應視實際需要留設道路使用。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於都市設計時,已有應退縮建築供作廣場開放空間使用,維持原計畫。計畫區南側與淡水都市計畫交界處 調整都市計畫範圍之處理原則:淡水外環道(登輝大道)至淡水鎮中山北路間:以八十三年公告樁位(即原本第二期開發區奉准區段徵收之範圍界限)、公司田溪現場、河道、原淡水都市計畫地籍分割線三者之最大界為南界。淡水鎮中山路以西:考量工程設計單位合理設計之需求,以八十三年公告樁位(原本第二開發區奉准區段徵收之範圍界線)為主,但配合將界限與竹圍三圳,及與八十五年五月修正之九號道路界所夾之畸零土地納入。三、為避免徵收淡水鎮北投子段四六三-三地號後,將有影響相鄰土地及建築物(在新市鎮範圍內)出入之虞,及徵收該四六三-三地號後,將反使河道彎度急轉,不利排水功能及河道景觀設計之完整,宜考量該土地劃出本第二開發區區段徵收範圍。 配合調整第一期發展區與淡水都市計畫交接之都市計畫範圍界,以利工程設計和開發執行。 一、本處理原則應修正如左:(一)淡水外環道(登輝大道)至淡水鎮中山北路間:以第二開發區區段徵收範圍界、公司田溪支流南岸、原淡水都市計畫地籍分割線三者之最南界為界。但淡水鎮北投子段四六三-三地號土地不予納入。(二)淡水鎮中山路以西:以第二開發區之區段徵收範圍界線為主,但該界線與外竹圍三圳及與淡水都市計畫九號道路東側境界線所夾之畸零土地應予納入。二、至「調整都市計畫範圍之處理原則:」乙節,應予刪除,原第三項改列為變更理由二。三、毗鄰之淡水都市計畫應與本處理原則配合調整範圍界線。附表二「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規劃單位初核意見 本會決議一 欣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來水事業用地北側 建議劃設於第一期發展區第二開發區劃設瓦斯事業用地一處,面積○.一二公頃。 擬酌予參採。理由:為配合淡海新市鎮整體發展和提供公用設備用地需要土地,酌予適當區位劃設。 依初核意見理由,同意採納,並依左列各點辦理:一、同意劃設於自來水用地東北側,並變更部分自來水用地為瓦斯事業專用區。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如次:(一)瓦斯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二)瓦斯事業專用區之使用項目,應配合供減壓站及服務所等相關設施使用。(三)瓦斯事業專用區鄰接計畫道路部分,應自建築線退縮至少十公尺並植栽綠化,其自基地境界線退縮二.五公尺並植栽綠化,其退縮部分均得計入法定空地。(四)瓦斯事業專用區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化。(五)瓦斯事業專用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二 琉璃工房志業股份有限公司文中一用地西側 一、建議結合地區發展特色,變更琉璃工房所在之「藝術文化專用區」為「保留區」。二、建議將展覽館排除在區段徵收範圍。 擬未便採納。理由:為塑造地區特有之文化藝術資源風格,將配合淡海新市鎮整體發展和都市設計需要,已於本次通盤檢討案內劃設「藝術文化專用區」。 依初核意見理由,未便採納。惟是否排除區段徵收範圍外,應配合新市鎮開發時程和進度,再另案作整體考量。三 藍灣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文中三用地北側 建議排除區段徵收範圍外。建議研訂具體可行之「再發展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以確保社區居民權益。 擬酌予參採。理由:原草案已配合既有社區和密集房屋部分研訂「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至是否排除區段徵收範圍外乙節,擬依前開要點,俟實際開發時,依整體發展考量決定。 依初核意見理由一,同意採納,本通盤檢討案為確保社區居民權益已訂有「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二、依初核意見理由二,未便採納,即是否排除區段徵收範圍外乙節,應配合新市鎮開發時程和進度,另案作整體考量。四 夏威夷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新埔工專北側 建議研訂具體可行之「再發展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以確保社區居民權益。 擬酌予參採。理由:原草案已配合既有社區和密集房屋部分研訂「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 併本表編號三。五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體育公園用地南側 基於淡海新市鎮整體發展和區段徵收方式考量,建議變更「高爾夫球場專用區及公園」為「高爾夫球場專用區」,和變更「公十二、公十三、公十四、公十五和公十六」為「高爾夫球場專用區」,以利本公司整體使用。 擬未便採納。理由:現有部分土地產權非全屬該公司所有,將影響他人權益。 依初核意見理由,未便採納。六 水源國小體育公園用地東北側 建請將現有校地排除於整體開發區範圍,以利其增建教室空間,改善教學環境。 擬酌予參採。理由:基於該校教學空間不足,影響教學品質,擬比照新埔工專、淡水商工和大屯高爾夫球場不列入區段徵收範圍。依初核意見理由,同意採納。附表三『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規劃單位初核意見 本會決議1 呂武松加油站專用區(六) 本用地經查計畫書、圖皆位於第一期發展區內,與計畫書之表十八備註欄中第三期發展區之內容不一致,建請更正。 擬未便採納。理由:經查該加油站專用區位於第三期發展區與計畫書圖載明無誤。 依初核意見理由,未便採納。2 富義實業有限公司淡水鎮下圭柔山段358-39、358-2地號 建議於藝術文化專用區內規劃一綜合性國際陶藝學術交流中心用地,以提高新市鎮藝術水平。 擬同意採納。理由:擬配合藝術文化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項目,增訂相關容許規定,以供陶藝學術交流中心使用。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8。3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公司淡水鎮灰瑤子段新埔子小段30、30-1、31、48-3、48-7、51、51-1地號 建請所有土地位於第三期發展區內之部分住宅區(約二萬坪)變更為捷運機廠用地,並配合大眾捷運法之聯合開發方式進行開發,不列入區段徵收範圍。 擬未便採納。理由:計畫區內捷運路線及場站位址之選定,係捷運主管機關配合新市鎮整體發展(含開發方式)和交通系統予於審慎研析之。 依初核意見理由,未便採納。4 陸軍二四七○部隊淡水鎮林子段13-2地號等二十四筆土地 為維持現有營區之任務執行,建請變更所有之部分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維持部隊正常運作。 擬未便採納。理由:為考量新市鎮整體利用和避免不相容使用,已於適當地點配合劃設之。另相關遷建作業事宜,亦賡續協調該主管機關,至於經費部分將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 依初核意見理由,未便採納。5 新埔工商專科學校淡水區灰瑤子段新埔子147、151、153及小段、後州子7、7-1、7-3地號 一、按主要計畫本校之面積為10.42公頃,惟現有產權範圍面積為11.2487公頃,請配合修正之。 擬同意採納。理由:擬配合其所有之產權範圍部分,重新修正其計畫面積。 一、依初核意見理由,同意採納。二、請配合校地西側毗鄰之鄰商與住二,整體規劃為文教特定區,以充分發揮文教區之功能。 擬未便採納。理由:為配合新市鎮整體發展和都市設計規劃,原則上維持現行計畫。 二、依初核意見理由,未便採納。三、為維持校園之完整性,請將貫穿本校之計畫道路移出學校範圍,以免影響教學環境。 擬未便採納。理由:為維持現有學校之教學功能和品質,擬另於細部計畫配合調整其地區性道路系統。 三、經查該道路屬細部計畫道路,非涉及主要計畫變更,依初核意見辦理。四、請將毗鄰本校之農地(新埔子小段148、152、154、159-4、159-6地號)規劃為文教用地,以利本校承購作為校園完整規劃之用 擬未便採納。理由:擬請該校提供該土地同意取得之相關証明文件,俾利辦理後續變更事宜。 四、併本編號第二項,未便採納。附表四「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增列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 位置 變更內容 面積(公頃) 變更理由 本會決議原計畫 新計畫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綠地用地○.三三○.五五二.八七一.七五配合淡江大橋聯絡道銜接新市鎮道路系統,增設三十米道路,並配合變更使用分區。准予通過。二 文小六及其西側 文小用地住宅區 住宅區文小用地 三六一.七五 配合都市設計調整。 准予通過,惟變更後面臨五十公尺寬計畫道路(三號計畫道路及公司田溪之間)兩側應配合增劃設六公尺綠帶。三 公司田溪 河川區 溝渠用地 二六.三一 因應新市鎮開發,原有河川已重新整治,為符實際,擬予變更。 准予通過。四 自來水事業用地南側 自來水事業用地住宅區 公園用地公園用地 一.七六 依據「淡海新市鎮重要考古遺址水碓尾及鴨母堀I調查報告」本處為水碓尾遺址需保存範圍,屬大坌坑文化之重要遺址。 准予通過。五 公共設施用地 增列「經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僅供停車場使用。」 配合實際發展需要。 依決議文一辦理。六 開發方式 一、原主要計畫規定開發方式除與通檢草案衝突部分外仍應維持。二、增列「現有公立學校、機關用地(供軍事設施使用),其已取得土地產權部分,經規劃為該等設施用地之範圍,以及整體開發前已規劃為保存區之土地不納入開發範圍。」 配合實際開發需要。 准予通過。七 第一期發展區 增列「本計畫地區住宅區建築基地如經合併使用為完整臨接一個或一個以上囊底道路,並採大基地中庭式規劃時,於經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同意,應無償提供同一基地內相同面積之建築基地作為公共設施,得配合調整或取消該等囊底路,並依法發照建築,俟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再依法定程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配合都市設計需要並促進土地整體利用。 准予通過。八 中心商業區附近 政商混合區 郵政用地 ○.四五 為配合淡水郵局遷局需要。 准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