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8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清泉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681
案件id
MOIO4681-4-013-e831e9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第五五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一五四九六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部分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討論。
-
一、本案擬變更保護區為宗教專用區部分,應比照本部都委會第四一八次會議審議「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有關宗教專用區變更之左列決議事項辦理。
-
1、如經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查明該寺廟確為依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有案者,原則同意就已明確取得使用同意書部分範圍予以變更。
-
2、寺廟如為原未取得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而補辦登記者,為利寺廟之輔導管理,原則同意就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並由主管機關會同規劃單位詳予查明確定範圍面積,其餘部分維持原計畫。
-
二、為避免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六號解釋文牴觸,及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是否核發建照等疑義,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計畫書內增訂開發時程,並請新竹縣政府依限辦理,以利執行。
-
三、機關用地應比照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之通案性決議略以:「機關用地內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於計畫書內增列之,以求審議之一致性,至於電信事業用地部分,應比照上開機關用地規定辦理。
-
四、為利本案旅館區之整體開發建設,應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增列『旅館區之開發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以避免日後土地零星開發,影響該區旅館設置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