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68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忠孝東路六段以北、縱貫鐵路以南、玉成街以東、台電倉庫以西所圍地區(南隆鋼鐵公司松山廠)』土地使用變更案」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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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681
案件id
MOIO4681-4-004-0d931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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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二三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府都二字第八七○五八○七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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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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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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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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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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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請台北市政府依照左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並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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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整體開發計畫報告書回饋計畫內容,與都市計畫書不符之處(都市計畫書漏列興建屋頂花園及停車場優惠方案),及本案計畫書文字錯誤部分,應請補正。此外,聯勤二○二廠規劃為學術休閒文化園區部分,應予刪除。」案准台北市政府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府都二字第八七○八八○五七○○號函,依本會第四五○次會議決議補充相關資料到部,並提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六日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略以:「壹、本案係屬「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第二階段部分,鑑於本會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三八五次會議審議上開通盤檢討案決議二-8「本案第二階段擬將工業區檢討變更為商業區者,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依法定程序辦理」,上開審議規範自民國八十三年訂頒迄今已修正六次,以及類似案例之通案性處理原則等由,故本案仍應依現行規範規定(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二0二七號函第六次修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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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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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准台北市政府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府都二字第八八○三六○八六○○號函檢附相關資料並申請覆議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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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本會八十七年十月六日第四五○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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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會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三八五次會議審議「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決議二-8「本案第二階段擬將工業區檢討變更為商業區者,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依法定程序辦理」,且上開審議規範自民國八十三年訂頒迄今,已修正五次,台北市政府自應依上開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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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比較說明本案依「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辦理及依本部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之差異性(含容積管制、自願捐地比例、公共設施劃設面積比例及得否作多目標使用等開發方式及附帶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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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如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公告「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規定者,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相關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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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申請人應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並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暨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書限期實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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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土地屬主要計畫之變更,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分別重新製作變更主要計畫及擬定細部計畫書、圖報部核定,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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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自願捐贈土地(含可供建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區內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及其產權、變更後實際可供開發建築之基地面積等,請核實依上開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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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申請作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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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部分,不得為畸零地,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並按自願捐獻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以利整體規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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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申請變更應依上開規範許可條件附表及說明、計算公式辦理,並將計算結果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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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會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四六一次會議臨時動議報告案件「簡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案件作業方式改進措施暨本會專案小組審查都市計畫案件作業方式改進措施案」,細部計畫內容除有牴觸相關法律,上級政府所訂之行政命令或規範者外,其餘不重複作實質審議。本案容積率規定係屬細部計畫內容,應尊重台北市政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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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如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公告「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規定者,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相關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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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申請人應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並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暨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書限期實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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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土地屬主要計畫之變更,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分別重新製作變更主要計畫及擬定細部計畫書、圖報部核定,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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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案整體開發計畫報告書回饋計畫內容,與都市計畫書不符之處(都市計畫書漏列興建屋頂花園及停車場優惠方案),及本案計畫書文字錯誤部分,應請補正。此外,聯勤二○二廠規劃為學術休閒文化園區部分,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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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按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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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應併同建設完成完整之出入交通系統及上下水道系統,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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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案整體開發計畫報告書請依前開決議文作適當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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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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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一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侯西泉八十八年三月六日陳情書陳情列席都委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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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捐地比例七.五%連同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二五.五%,共計三三%,全部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全部將產權捐贈移轉予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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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改以代金繳納之七.五%部分,依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約為新台幣二二○五七萬元,亦依規定時程繳交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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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項目均依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二三次委員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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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變更案之六七%可建築用地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容積率建議採基準容積樓地板面積不變原則,還原計算為三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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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縮短變更時程,建議准予細部計畫併同主要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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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建議案未來開發總量及開發內容均不超過原計畫內容,對環境影響將不產生新的衝擊,且可同時符合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台北市都委會通過之原計畫案精神與內容。同前開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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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自民國八十三年訂頒迄今,已修正六次,惟為考慮各地區特殊情況,因地制宜,請本部營建署分函各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徵詢修正意見,研究檢討修正上開審議規範。」。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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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仍應維持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之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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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扣除自願捐贈土地後之剩餘土地中,應再提供百分之三十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基於台北市政府管理與維護之需要,同意該府所提意見,由開發者開發興建完成後,捐獻予台北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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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其他回饋內容如經台北市政府評估確有必要者,請該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確定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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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北市南港區合成里里長石三奇君等一七○九人逕向本部陳情建請本計畫案內公共設施用地得做多目標使用,興建區民活動中心,以符合該里社區居民迫切之需求乙案,依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文壹-二,公共設施不得作多目標使用,惟為考量當地需要,請併同前項決議文一-(二)辦理。